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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创新大赛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5-12-29 20:56:50信息来源:教务处点击量:

为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指导、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全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机械设计创新大赛、数学建模大赛、物理实验创新设计大赛等)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我院学生开展各类市级(含市级)以上竞赛活动进行主要指导、培训的我院专兼职教师。

二、奖励范围

经学院批准实施的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类竞赛活动。

三、奖励办法

1.学院以指导项目为单位给予教师工作量核算。

2.对指导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秀成果奖的项目,给予一定的工作量奖励。

3.工作量核定

参加各类竞赛活动的项目如需要进行赛前培训,应在培训前两周将培训计划(含核算工作量、培训时间、地点)报学院审批,参加市级各类竞赛活动的项目核算工作量最高不应超过100学时;参加省级各类竞赛活动的项目核算工作量最高不应超过250学时,参加国家级各类竞赛活动的项目核算工作量最高不应超过400学时。

4.工作量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参见《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学奖励办法(修订稿)》执行。

四、注意事项

1.一个项目只给予一次工作量认定。工作量赋予时间为项目结题当年。

2.同一类型的竞赛项目不论参赛级别、参赛队、参赛人数的多少,核算工作量不重复计算。

3.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只计其中最高奖。

五、其他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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