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制度
实验、实训室(基地)包括校内实验室、实训室、实习工厂等,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岗位技术技能培训与鉴定的实践教学单位,是学院进行实践教学、开展技术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点场所,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院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任务
第一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承担高等职业教育学历、非学历职业技术技能和职业素质训练;承担实验、实训教学任务,达到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的目的。配合系部编写实验实训课程标准,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和讲义等教学资料;配合系部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在完成基本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实验、实训室(基地)的潜力,有条件的可开展科学研究和承接开发的任务。
第二条 积极进行实验实训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实训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实训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现学院内实验、实训室(基地)资源共享。同时,激励教师和研究人员之间、专业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协作,特别是跨学科的研究和协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
二、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学院所有的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调整、撤销,必须经学院正式批准,均在分管院长统一领导下,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管理和协调,各教学系部配合。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改造必须以学院总体建设规划为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安排。要讲究投资效益,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购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在各系部的协同配合下,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要认真贯彻各项有关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应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第七条 加强文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改善育人环境,做到净化、美化、规范化。
1. 净化要做到墙面、门窗、桌椅面光洁;室内无垃圾、无蜘蛛网;每日小扫,每周大扫。
2. 美化要做到布置合理,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方便教学,并注意适当美化环境。
3. 规范化要做到仪器、设备、量具、工具的账物卡三统一;仪器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其名称、规格、数量等标识清楚;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要上墙公布。
第八条 逐步实行实验、实训室(基地)评估制度,以提高实验、实训的管理水平。定期组织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不断推动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要根据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噪声、毒性、激光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和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凡因玩忽职守而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均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要在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安全、防护、防火、保密工作,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1.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实验室用途,私自将安排用于教学、科研的实训、实验室场地改为生产或商业用途;不准擅自改变实验、实训室的功能,如确实需要改变用房功能,应向学院申请获准后才能实施。
2. 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实验、实训室(基地)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私自出租出借的,一经发现,除责令改正外,将追究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人员的责任。
3. 不得擅自改变实验、实训室(基地)内部部或外部结构。
4. 不得擅自拆、加装室内电源,不得超负荷用电。
5. 大型或超重设备、有激烈振动或冲击产生的设备上楼必须核实、批准。
6. 不得将家具、杂物或设备放置在走廊、通道、楼梯等场所。
7. 实验、实训室(基地)内严禁吸烟。
8.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规定:重视废气、废水、废油的处理。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需专人负责保管。对易发生危害的物品,要有明显标记,严防人身、设备事故发生。
9. 下班前,要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四、实验教学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是配合理论课教学而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教师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节约实验用品,逐步培养他们勤俭节约的作风,树立尊重教师的劳动,讲究文明礼貌的高尚品德。
第十五条 实验的教学组织与具体要求为:
1. 实验任课教师应根教学执行计划,在学期末制定出下学期实验计划,经教研室和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实验课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进行,任课老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
2. 每项实验均应编有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编制实验指导书时应注意培养学生设计实验方法和选择实验器材的能力。无实验指导书不得进行实验。
3.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计划、实验指导书和实验讲义,做好仪器设备、器材、消耗品、工具等一切准备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在每个实验开出前,应该进行预做。
4. 上课时,指导教师要认真清查到课人数,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实验课授课过程包括:实验讲解、示范操作、巡回指导、布置作业等。实验时,教师的指导应简明扼要,讲清重点和实验中的关键问题,让学生多独立思考,独立操作,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动手能力,尽量让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教师应引导学生细心观察和捕捉实验中的现象,启发学生分析实验数据与理论推导结果存在差异的原因,在实验中切忌包办代替和放任自流。
5. 教师应检查学生实验记录,指导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独立写出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对实验操作马虎、结果错误或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可责令其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6. 实验完毕后,及时检查数据并督促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工具,教师还应亲自检查是否有丢失、损坏。注意并做好切断电源、水源等安全工作。
7. 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发现及解决实验报告中的问题,并评定写生实验成绩。
五、实训教学
第十六条 实训教学是集中一段时间(一般为一周以上)对学生进行专项技能训练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七条 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对学生的某一专项技能进行规范而严格的训练,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实训教学必须有实训课程标准、实训指导书,并在实训开始前发到学生手中。
第十九条 实训前,指导教师应制定符合课程标准要求的实训计划和详细的进程安排。认真备课,并在设备、仪器、工量具、材料、图纸等方面,做好充分而细致的准备。
第二十条 实训过程中,参加指导的教师应做到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凡教师迟到、提前下课、擅离指导岗位等,按学院有关教学事故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制定相应的成绩考核标准,对实训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的考核。
六、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有条件的实验、实训室(基地),在保证教学和科研需要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开发、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并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基地)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多样,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调试、试生产,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实训装置或设备,利用实验、实训室(基地)设备进行零件加工,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
七、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