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七) 王官之学
发布时间:201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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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诸子出于王官之学
学术及思想的发展状况,在西方,往往用树木分枝的图像来比拟或描述。可是在中国最常见的乃是"源流观",以水源出于一,再分流发展,来形容思想的演变。故"渊源"、"流派"等词,都是极为常见的。最早在《庄子·天下篇》就采用了这种源流观。认为古道术为"本"为"源",后来各家"各得其一察焉以自好",宛如水之分流,才形成了诸子百家。
此说后来演变为"诸子出于王官论",如班固《汉书·艺文志》据刘歆《七略》论渊源,谓儒家出于司徒之官,道家出于史官,阴阳家出于羲和之官,法家出于理官,名家出于礼官,墨家出于清庙之守,纵横家出于行人之官,杂家出于议官,农家出于农稷之官。由于各家均出于王官,故王官之学为本源,各家为众流,合称九流十家。此说与庄子不同之处有二,一是渊源分散了,非共出于一源,而是各家各有源流;二是源不一而归向仍然是一,所以说诸子百家"一致而百虑,殊途而同归"。后来所谓诸子出于王官,又具体指出于周官。如清朝章学诚在《文史通义·诗教上》提出"六艺存周公之旧典"即是。所谓"周公之旧典"或"周公之典章",其含义可理解为:上古的文献档案传到周公时,曾经过整理;到了孔子,再度删定,并拿自己编的这六部教科书授予一般平民。六艺正是儒家开的六门功课,把六艺普及到民间,始于孔子。因此,诸子出于周官,又蕴涵了"六经皆史"及"官学至孔子时变为私学"等含义。
同时,在源流观底下,也蕴涵了价值判断,认为本源是盛、末流是衰。如章学诚《文史通义·诗教下》云"世之盛也,典章存于官守,礼之质也;情志和于声诗,乐之文也。迨其衰也,典章散而诸子以术鸣。故专门治术,皆为官礼之变也",《易教下》说"诸子百家,不衷大道。其所以持之有故而言之成理者,则以本原所出,皆不外于《周官》之典守",都认为诸子百家不如周官旧学,是末流之衰。中国人平常用"末流"批评任何事物时,也都是贬辞。
又因六艺皆为官守,故论者均会强调它的实用性格,谓其非徒托诸空谈而无裨于实用者。亦即学术皆非只是基于知识及理论之兴趣,而是具实践性的。章学诚云"古之所谓经,乃三代盛时典章制度,见于政教行事之实",即就此而言。他又说:"古未尝有著述之事也。官师守其典章、史臣录其职载,文字之道,百官以之治而万民以之察,而其用已备矣。是故圣王书同文以平天下,未有不用之于政教典章,而以文字为一人之著述者也。"(《文史通义·诗教上》)后来柳诒徵云"孔门讲学,根据六艺,以之从政,告冉有以富教、语子贡以食兵、示颜渊以为邦、许仲由以治赋。未尝离家国天下而言学,唯其术,本末始终,一贯相承,必自身心推及事物,无所畸轻畸重。故空言心性,偏尚事功,亦不可谓非儒术,特非其全耳"(《国史要义·史术第九》),亦是此意。
当然,在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公"与"私"的问题。王官之学,代表学术出于公家、公意,也施用于公众。孔子以后则是私学、私人著述,代表个人意见。官学好还是私学好呢?主张"六经皆史"者,如章学诚等,大抵均认为官学较好。反对者则有不同的评价。
此外,张尔田又特别说明其中还有文字体系与口述传统之分的问题:"政教之书,六艺为最大。六艺之外,官司之职掌、百官曲技之授受,其有别识心传,非书契所能具,则治其学者,相与口耳讲习而世守之,此天下所以无私家之著述。"又说:"六艺有两大派焉,一曰古文,一曰今文。古文者,旧史说经之言,而孔子采之者也。今文者,孔子说经之言而弟子述之者也。纯乎明理者,今文也,兼详纪事者,古文也。"(《史微》)可见口说与文字、古文与今文之争,也由此一问题衍出或与此相关联。再者,章学诚以孔子为中国政教与学术由合而分的界限,以周公代表周代王官之学,孔子开启后来末流泛滥之说,故尊周公而抑孔子。张尔田则点出王官学术中的史官由道家继承,主管教化的司徒之官流衍为儒家,故尊道家而抑儒家,谓:"周之东迁,天子失官,百家始分诸子之言,纷然淆乱,司徒之官衍为儒家……而史官之大宗独降为道家。"其意涵都在尊源而贬流,且有把"出于史官"的道家视为正宗或源头之意,认为孔子在鲁哀公十一年(前484 年)回到鲁国删述六艺之前,曾到雒邑(今河南洛阳)向东周守藏史老聃问礼,并"观书周室",所以儒学渊源于道家之学。
凡此等等,诸如"源 /流"、"本 /末"、"一 /多"、"盛 /衰"、"正 /变"、"经 /史"、"公 /私"、"官学 /专家"、"周公 /孔子"、"道家 /儒家"、"今文 /古文"、"口说 /文字"、"实践 /空言"等后世思想史中不断会涉及的架构与区分,都可从"诸子出于王官"这样的论述中发见其端倪。
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中,提出了一个新讲法,认为诸子不出于王官,而是基于春秋战国特殊时代与社会而发的思考。故其说不就源论,只说流变,自老子孔子讲起,不叙周公周官。蔡元培称之"截断众流",固然不错,但其实非截断众流,乃是截断众源,因其不言诸子各出于何官也。然胡适本人最终也仍不能不讨论源的问题,《原儒》之作即是追溯儒家之源。后来原儒原墨,蔚为热门话题,正是因诸子之学的源流毕竟不能不讲。不过,因追考源流比较困难,缺乏古史研究训练的哲学史家,自然会以胡适"诸子学皆面对时代挑战而发"这样的论述为主,由孔老讲起。冯友兰、牟宗三、劳思光等,其实都是如此。
这样的论述,又较强调历史的变。诸子不出于王官,乃面对新时代变局而发,历史在此间是断裂的。诸子出于王官论,或曰源流观,较强调的则是历史的传承沿续,其变,也是在源流架构中的变。如章学诚说"诸子百家,不衷大道。其所以持之有故而言之成理者,则以本原所出,皆不外于周官之典守",即是就其变而说其源,而且重源而轻变,谓其变而渐衰。
现在我们不必再坚持诸子出于王官或不出于王官,因为学术必有渊源,也有发展变化。说诸子出于王官,强调的是渊源;谓其不出于王官,则是着眼于思想的创新与应变。整个思想史,乃是继承中有发展的。王官之学,是孔子之前的学术状态。孔子之后,王官之学产生变化,诸子百家蠭起,遂进入一个新的时代。三理性化的支配型态
但宗法礼教仅是"周公制礼"的一个方面,
二、理性化的支配型态
周公所制之礼还包含着另一个重要面向,此即"周官"的那一套官僚制度。
商朝职官的划分是相对的、模糊的。正如学者们指出的,商代官制相对来说不发达:"官事可摄"。例如,在某些场合,"卜"和"贞"是同一人,有些场合不是。这似乎意味着贞人与卜人二者职务既合又分的不确定状态。
周朝则不然,官制非常明饬。纵使不以《周礼》为依据,见于历史文献之官制亦极井然明秩,政务系统职官即有令尹(右尹、左尹)、相(左相、右相)、师(右师、左师)、帅、司徒(大司徒)、司马(大司马、右司马、左司马)、司空(司城)、司寇(司败)、司士、司宫、司锋、工尹、连尹、武尹、寝尹、宫尹、乐尹、门尹、针尹、厩尹、箴尹、隧正、乡正、工正等,不下二三十种。金文所显示的情况也一样。如令彝铭文:"惟八月,辰在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丁亥,令矢告于周公宫。公令:出同卿事寮。惟十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出令,舍三事令:众卿事寮、众诸尹、众里君、众百工;众诸侯:侯、田、男,舍四方令。"这段铭文记录了周公明的身份(保)、受命的日期(八月甲申)、辖理的机构(卿事寮)、权能(尹三事、四方)。周公明受命之后,不久就到成周赴任,向官署下达了指令。所谓"三事",一般认为是司徒、司马、司空(或谓任人、准夫、牧),这里泛指诸尹、里君、百工等朝内百官。所谓"四方",铭文中明确提到侯、甸、男,实际上指邦外的诸侯国家。根据研究,卿事机构的僚属很多,层层辖制,达几十种。可见《周官》所载官制固多后人之附益,但周代官制体系大备确是不争之事实。
官吏制度或官僚制,依韦伯(M. Weber)之见,是属于理性的法制型支配形态,其特征为:
(1)有持续不断受规则所约束的行为与正式经营(betrieb)。
(2)有明显范围的权限(管辖权)。这包括:①执行因系统分工而分化出来的特定功能的义务;②赋予在职者某些必要的权力;③有明确规定的必要强制手段,以及使用这些强制手段的明确限制。一个根据这种原则而进行经营的组织,就可称为"机关"。
(3)各种职位的组织,是依照官职层级制的原则而建立的。
(4)节制一个职位行为的原则,包括:①技术性的法规;②规范。但无论如何,这些原则的运用与实施必须有专业的训练。一个人只有具备了适当的专业训练之后,才有资格成为这个组织化团体的一员,才有资格接受正式职位的任命。因此,无论这个组织是政治性的、宗教性的、经济性的或其他的性质,任何一个理性化组织的行政干部,都是由官员(beamte)组成的。
(5)行政措施、决议和规令都以文字的形式提出及纪录。甚至在某些必须以口头讨论的例子中亦如此。这个原则至少适用于初步讨论、提案、最终决议以及所有各种命令和法规。见之于文字的资料和官员的持续管理,两者共同构成"办公室"。这是现代任何"有组织行动"的核心焦点。官僚,在此一体系内,其职务即职业。须经一套明确规定的训练过程(经常需要一段长时期的全力以赴),而且在任用前还得通过专业测试。其次,官僚的地位具一种义务的性格。法律上与实际上,占有职位者绝不能因执行职务而换取个人收益或酬庸;据有职位也不能被视为一种类似自由劳动契约下的、普通的有偿交换。接受一个职位,即被视为接受一种特殊的职务忠诚义务。
职务忠诚的特点,在于它是以非人格的、即事化的目的为导向,而非设定在一种对人的关系上,如封建制或家产制的支配体系下封臣或扈从那般的忠诚义务。这种非人格的、即事化的目的,自然会有来自文化价值理念的荣耀感。而且,官僚化也提供了贯彻行政职务专业化(根据纯粹切事化的考量)之原则的最佳可能性。每个职员皆负有个别的任务,他们受过专业训练,而且从不断的实习中增加自己的专业知识。可以"切事化"地处理事务,亦即根据可以计算的规则、"不问对象是谁"地来处理事务。
此外,韦伯还认为,法制型支配中的"法"是:(1)抽象的;(2)一种制定的规则。传统型支配中的"法"则非制定之规则,在纯粹家父长制结构的支配下,又因掌权者的专断,使"法"的规制性极度缩小,乃至根本不存在(例如在苏丹式支配下)。反之,在身份制结构的支配下,"法"只成为各种具体的特权的总和,而非抽象的规则。唯有在官僚制中,法律体系基本上是由一些抽象规则依首尾一贯的系统所构成。故司法只是这些抽象规则之运用于具体的事例;政治则是为满足组织的成员理性地追求其利益而设的行政程序,由规范组织的基本原则详细规定。它不得逾越法令对施行程序所设限制,并且必须遵循某些一般化的原则。准此,在典型的支配型态中,即使是"上级",自身也得服从于这一套无私的法令和程序。
依韦伯之见,"官僚制,其最成熟之发展,仅见诸近代国家的政治与教会共同体,在私人经济的领域则仅见诸资本主义之最进步的组织。具有明确权限的、持续性的官厅,在历史上纵或有之,亦属例外。对曾经有过庞大政治组织的古代东方、日耳曼人与蒙古人的征服国家以及许多封建国家而言,这点殆无疑义。在上述这些政治组织里,支配者皆透过个人心腹、共食伙伴或廷臣来执行最重要的政策。这些人的任务与权力并没有明确限定,而且也只是为了个别的事件暂时赋予的"。
但是,韦伯对此论断似乎又前后并不一致,因为他有时候又说:"在下述诸条件配合之处(例如在古代文明国家),官僚通常拥有最高社会地位:强烈要求由训练有素的专家来处理行政;高度且稳定的社会分化,绝大多数的官僚———基于权力之社会分配以及接受专门教育与维持身份惯习的费用过高等缘故———出身于社会、经济的特权阶层","拥有教育文凭,通常即意味着任职资格;这点自然会强化官僚之社会地位里的身份制的(ständisch)因素"。
既然在古代文明国家或身份制社会中也仍可以有官僚,官僚制便不应仅视为近代政治或资本主义组织所特有之物。何况他还说:"许多重要的理性支配形式,其最终权威的泉源来自其他的类型。如世袭性卡理斯玛支配(世袭的君主制是一例)、和由全民投票产生的总统之纯粹卡理斯玛支配即是"。可见在世袭君主制中,也可能存在着理性化的支配类型,亦即官僚制。我国周朝的制度,我认为就已符合了韦伯所说的理性化支配类型,官僚制度已极为发达。《周礼》又称《周官》,前文所引章学诚诸人说,也一再以"王官之学"来概括周朝学术,正可见古人均以"制官分职"为周之文明特色。
以韦伯对官僚制之描述来看,周官也无一不合。
韦伯所说理性法制型支配中的"法",就是周朝所谓的礼。它是一套抽象的规则系统,上自天子,下至底层官吏,都须遵守。凡具体施政程序、人际应对进退,乃至官员专业施为的准则,均须合乎礼,或以礼意为依归。较之韦伯用以解释近代官僚制所依据的法律系统,更为严格。在这种以礼法依据所构成的官僚制中,官员具有经专业训练而获得的专业知识技能。所谓"王官之学",即指此。在官僚制运作下,一切行政施为、决议、规章均须形诸文字,又构成了整套文官档案文书,累积为典章文献。周朝在这方面也很丰富,老子为周之"守藏史",典理的就是这些文献。
六经,原先也就是这类文献,经孔子删择后,才成为教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