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传统文化(十三)国家:参错于家族的邦(图文)
发布时间: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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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下的观念中,国家不是"国家"而是"国""家"。家是家,国是国。在天下的观念中,国家不是"国家"而是"国""家"。家是家,国是国。可以扩张结合其他家或氏族而逐渐变成国,也可以自己发展为国,但至周朝,后者大抵已不存在。一国之内,总有许多家。他们合作,奉一共主,自己担任大夫,各自拥有家臣及家、氏的权力。他们不想合作了,就去争夺共主的权力,形成《春秋》所谓"权移于私家"的状况;或者干脆夺位(弑篡);要不则拆伙,各立为王,三家分晋就是此类例证。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家、氏族、社群、国根本不是同一种共同体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家、氏族、社群、国根本不是同一种共同体它们彼此交错争衡,不能把它们想象成是同一桩事。
先说家。家共同体并不如一般人所以为的那么自然原始。其前提也不是我们今日所谓的家庭,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有计划的农耕收获。在纯粹掠取式的觅食条件下,固然已有家庭组织,却不见得有家共同体存在。而且,即使农耕技术已有高度发展,家共同体也往往只是一种次发性的组合。
不过,虽然如此,家共同体仍是最常见的经济共同体,并且涵摄了许多共同体行为。它是恭顺与权威的原始基础,也是其他许多人类共同体的基础。权威掌握于身强力壮者及经验丰富者之手,如:男人对女人与小孩的权威、有战斗力与劳动力者对无此能力者的权威、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权威、年长者对年少者的权威。"恭顺"是指权威承受者对权威拥有者,以及他们彼此之间的恭顺。由于对祖先的恭顺,家共同体遂有了宗教的关系;由于家产制官吏、扈从、封臣的恭顺,家共同体又转化出家产制与封建制。就经济与人际关系而言,家共同体是奠基于严格的人际恭顺关系上的牢不可破的统一体,对外团结一致,对内则是日用财货之共产主义式消费共同体。
在家共同体里,个人依存于家,个人有生死,家共同体却是不朽的。假若有成员因死亡、放逐、过继到另一个共同体(收养)或自愿退出而离开共同体时,家共同体并不因此而瓦解,离开者也不能再要求对家之权力"持分"。活着离开的,即因其离去而放弃其持分;若有人死了,仍活着的家共产经济也依然会持续下去。
家共同体虽具以上这些特点,足以作为人类各式共同体之基础。可是我们别忘了:它不是最早或最基本的;且又与其他共同体有交错或分立的现象。例如,在家共同体未形成前,父母、子女、子孙和兄弟姊妹的共同体,对氏族和邻人团体其实更具包容性,个人也有较大的自由度。此外,即使男女婚媾,也未必能建立家共同体。在许多社会中,男性与女性的财货与营求活动常会分开来,男女背对背甚或完全分开来进食。在政治团体里,女性首领的独立女性组织与男性组织也会分立。军事活动,男性兵役期间必须离家在外,由女性管理家计。如斯巴达的家族结构里,财货就是男女分离的。后世家庭中男女分居分财者,其实也屡见不鲜。
此外,我们应注意:家共同体之外,还同时存在着另外一些共同体,其重要性不下于家共同体,且亦与家庭共同体互动互存。其一即邻人共同体。在早期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里,典型的邻人共同体是村落,亦即一群紧密地比邻而居的家共同体。他们是典型的急难救助者,因此,邻人关系便成为兄弟爱(包括感情性、经济伦理意味的兄弟爱)的担纲者。你如何待我,我也如何待你,这是俗民伦理的基本原则。
其二是氏族共同体。一个氏,发展成族,看起来是最原始最自然的。但其实氏族并不像家共同体和邻人团体那么原始。氏族成员即使彼此并不认识,光是想制止某事(例如性交),就可以有共同体的行动存在。"同性不婚"这个禁忌,就是氏族共同体的行动之一。藉这个行动,就界定了氏族共同体及其成员。
氏族通常也是先前的家成员分割或结婚而离开家共同体后,由他们及其子孙所组成的财产继承共同体。其作用有可能仅限于禁止成员之间通婚(氏族外婚制)。为了此一目的,氏族伙伴们或许就有了共同的辨识表征,并且相信彼此都是此一表征作用的自然物(多半是动物)的后裔,而氏族伙伴通常不准食用之(此即图腾信仰)。同时氏族内禁止彼此斗争,相互间也负有血仇义务和血仇责任(有时候仅限于特定的近亲)。
对家,氏族成员也往往拥有非常明确的权利,诸如对于家财让售的否对家,氏族成员也往往拥有非常明确的权利,诸如对于家财让售的否权、女儿出嫁的参与权和出嫁金额的分润权、担当监护人的权利等等。靠实际或虚拟地建立起来的血统世系,氏族中衍生出人与人之间的义务关系与恭顺伦理,这些人有时不只是分属不同的家,也可能分属于不同的政治单位和不同的语言共同体。因此,氏族得以独立自主地与政治团体(例如国)处于既竞争又交迭的对峙状态。
家、邻人团体和政治共同体,相互也会呈现出交错情形,如家和村落成员属于不同的氏族,氏族成员属于不同的政治共同体甚至不同的语言共同体。因此,邻人、政治伙伴甚至家共同体成员间,有时也不免彼此血仇相向。直到政治共同体逐渐垄断了暴力行使之权力后,它们的直接冲突方才递减。共同体内部的权力关系也是交错而复杂的。有能力付钱购买(纳聘)妇女为妻的男人,将女子带离她原属的家和氏族,纳入自己的家与氏族中。此时,这名妇女及其子女便完全成为夫家的共同体成员。反之,无此种能力时,这名妇女及其子女便完全成为夫家的共同体成员。反之,无此种能力男子,则须永久或暂时进入女方的家共同体,以偿付娶妻的代价(入赘或劳役婚),妻家的共同体仍保有对其妻及子女的权力。因此,有的家共同体首领,既可从较无资财的其他共同体中为自己及其子弟买入妻子(抵价婚),也可令追求其女儿的无产者加入自己家中(宾纳婚)。如此,父系制(归属于父亲的家与氏族)与母系制(归属于母亲的家与氏族)、父家长制(Vaterhausgewalt,夫家的权力)与母家长制(Mutterhausgewalt,妻家共同体的权力),便可能因人而异地并存于家共同体里。同样地,一个父系氏族或父家长制家庭中,掌权者也可能是母亲或母系。中国许多朝代发生的外戚、女主、后妃干政夺权冲突(如《诗·大雅·瞻卬》曰"人有土田,女反有之。人有民人,女覆夺之"),即肇因于这种复杂的权力结构。
所以,我们不能只用"家天下"、"家父长权力"、"父系家庭政治类拟"、"家共同体恭顺伦理"这些观念去理解政治社会现实,尤其不能以此去描述中国的政治社会特征。
在中国人的政治生活中,"齐家"诚为其中重要的一环,但家共同体的权力问题已甚复杂,家与氏族、邻人、政治团体参错互动之关系更是纷纭纠缭,不是齐了"家"就能平"天下"的。中国人从来也不认为家就等同或类似天下,"天下非一‘家’一‘姓’之私",思想史中扣人心弦之处,不在家国一体,而在"家"、"氏"、"邻人社群"跟"国"的合作与冲突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