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损失赔偿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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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损图书(包括圈点、批注、划杠等)如不影响内容,收回原书。按该书原价40~50%赔偿;如影响内容则按原价3倍赔偿。
3、遗失或损坏图书无法修复者,应以同版图书或书名、作者、内容完全相同的新版图书赔偿,并交编目加工费2.00元。
4、凡不能以相同图书赔偿者,按下列办法以现金赔偿。
1)、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4倍赔偿。
2)、一般外文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3)、工具书、稀有图书和著名作品及原版进口图书按原价
6倍赔偿。
4)、成套的多卷集图书,如遗失或损毁其中一册,按全套书原价3倍赔偿。(其余卷册存馆,赔书人不得索取)。
5、遗失图书赔偿后,在10天内找到原书,可凭赔款收据还书退款,过期不予办理。
6、集体借书一律由经办人负责,如有损坏、遗失、由经办人按上述规定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