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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还规定

发布时间:2016-04-20 01:16:18信息来源:本站整理点击量:
为加强图书管理,提高图书利用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1、凡我校教职工、学生,一律凭借书证和借书卡办理借书手续,每张借书卡限借书一册,文艺书凭文艺借书卡借阅。
2、借阅期限:教职工为三个月,学生为一个月,所借图书到期后,如确因工作学习需要,可携带原书来馆办理续借手续,只能续借一次,续期教职工为三个月,学生一个月,文艺书不续借,但学生放寒暑假前必须还清所借图书。
3、所借图书必须按时归还,逾期不还者,每册书超期一天收逾期费一角。
4、手册、辞典、百科全书、年鉴、书目索引等工具书,保存本的现期期刊,仅供在文献检索室、现刊阅览室阅览,概不外借。
5、要爱护图书,不得在书上打圈、划线、涂写、如有严重损坏或丢失,按我馆《图书损失赔偿规定》处理。、
6、读者借书时必须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污损、缺页等问题,应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加盖标记或调换。否则,由读者本人负责。
7、借书证、卡只能本人使用,如有遗失立即来馆挂失,凭单位证明并交纳处理费十元。一个月后补发,但遇有冒借等情况发生,若无挂失,一概由本人负责。
8、教职工调离本校和学生毕业、退学、休学离校前,需归还所借图书,退还借书证及全部借书卡,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9、任何人未经办理借书手续,不得将书携带出库,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责其书面检查、或按原价510倍罚款,态度不好者,送交学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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