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沙市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
第四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情节及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裁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二)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纪律处分:?
(一)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二)违纪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了结的;?
(三)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向学校隐瞒实情或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一定困难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九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负责考察,在考察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或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一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三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有反对或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的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的,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张贴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反有关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带头罢课、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成立非法组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构成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或批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肇事者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加重一级。?
(四)在组织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并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者加重处分。?
(五)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打架斗殴事件己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盗窃他人财物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偷窃数额较小(人均小于100元)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作案数额较大(人均大于100元),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
(四)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
(一)哄抢或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小于200元),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大于2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大于5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工商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或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打麻将、赌博或变相赌博现场的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为他人提供麻将、赌博场所或工具者,为打麻将、赌博放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有其它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酒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寻衅滋事,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后有其他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四)有用望远镜等工具或其它手段窥视他人隐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打闹、喧哗、起哄或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往宿舍楼道或窗外倒水、扔污物等,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乱写、乱画,收听、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吸毒、贩毒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的,收看或收听淫秽录像、录音及其它淫秽音像制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像、录音,光盘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唆使他人吸毒的或参与毒品制售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的,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不遵守学生宿舍(公寓)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擅自夜不归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明知是犯罪嫌疑人仍留宿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的,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两周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作退学处理。?
(八)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人师傅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给正常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寝室内存有酒精炉、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拥有者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没收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内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
(三)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引起火警或火灾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无故殴打他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如下处分。
(一)携带或在寝室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没收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寝室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没收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非法获取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帐号上网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或其他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条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各学院(直属系)查证,学院(直属系)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经学院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学院(直属系)查证、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直属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上报。由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决定,报学校主管领导同意。?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学院(直属系)查证,集体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院(直属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签署意见后上报。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并作出决定。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并可提请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及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学院(直属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有关学院(直属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或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七)对有全校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直属系)的学生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直属系)研究后处理。?
(八)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也可以直接对违纪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九)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需给予处分者,可由学生工作处给予相应处分。处理结果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
(二)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时,由学生所在学院(直属系)填写《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三份),并附有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违纪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上报学校。?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给予处分,由学校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并送发有关单位。?
(四)根据处分审批权限,由学院(直属系)、学生工作处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
(五)学院(直属系)必须指定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证上签字。?
(六)送交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本人,另需有两名学院(直属系)学生工作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如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或无理取闹,送交人在送交回证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留在受处分学生所在寝室,即视为己送交。?
(七)直接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有困难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已到学校的,送交人可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交通知书》送交给受处分学生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办法参照第五、六款。受处分学生家庭所在地非学校所在地的,而其家长或其年长的直系亲属未到学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交,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八)受送交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交的,在校报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二条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申诉的处理,参照《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实施的各种纪律处分,是学生在校期间某个方面的历史记载,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中,学生处分决定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应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包含本等级及数字。?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