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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政策

湖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摘录)
来源:本站整理 时间:2016-04-10 13:00:11热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对象、条件及时间
1.符合下列条件且具有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在我省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中职生),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或高职统考时只能选其一项,不能兼报。参加高职统考的考生可以兼报艺术类专业。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非湖北省常住户口的人员;
(5)在上一年度参加高校招生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6)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报名时间
2011年我省普通高考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分两个时段进行。第一时段:2010年11月19日至21日艺术类考生网上报名;第二时段: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月15日,普通文、理、体育类和高职统考考生网上报名。
 
二、考生档案
1.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电子档案信息由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组织市(州)、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等单位采集,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和中学建立。严禁在建立考生纸介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过程中弄虚作  
2.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考生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要求真实、准确、完整,要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电子档案中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因考生本人填写或校对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考生纸介质档案严格按省招办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建,保证考生纸介质档案的完整、规范。考生纸介质档案袋由省招办统一印制。录取新生(包括军事院校新生、空军和民航招收的飞行学员)的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招办密封盖章,考生自带到高校。各市(州)招办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纸介质档案的管理和发放办法。全省发放录取新生纸介质档案的时间一般为8月中旬至9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并公布。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全省体检于4月17日之前完成,各市(州)招办在5月15日前向省招办报送体检信息,省招办接受考生专项复检申请的时间为5月15日至30日。
 
四、考试
1.省教育考试院承担全省普通高考、高职统考的命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考务规定按《湖北省教育考试考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2.普通高考考试时间为6月7日、8日,考试具体时间安排按教育部规定执行。全省高职统考时间与普通高考一致。
3.普通高考考试科目为"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指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每科满分15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外语均为120分钟。文科综合考试内容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理科综合考试内容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满分均为300分,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
语文、数学和英语由我省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外语中的小语种(俄、日、德、法)使用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试题。
4.全国统考科目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应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5.高职统考由省教育考试院制定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统考科目为"3+计算机应用基础"。"3"为语文、数学、英语,每科满分均为150分,计算机应用基础为理论知识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语文为150分钟,数学、英语均为120分钟,计算机应用基础为60分钟。
2011年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机械类专业开展以技能考试为主、文化考试为辅的统一招生考试试点工作。考试内容分文化综合和专业技能两部分。文化综合共200分,包括基本常识(20分)、语文(90分)、数学(90分)三个部分。专业技能为实际操作,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试组织按省教育考试院印发的《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机械类专业统一技能操作考试实施方案》(鄂高考[2011]6号)实施。
6.艺术专业的专业考试、体育专业素质测试、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等专业测试按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评卷
1.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评卷、统分工作。普通高考和高职统考均采取网上评卷。评卷和统分工作实行封闭管理,在考试成绩未向社会公布以前,不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查分申请。
2.6月25日向考生发放高考成绩通知单。高考成绩通知单采取两种方式发放:一是通过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发至中学(报名点),由中学(报名点)通知考生;二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直接邮寄给考生。两种方式由考生在报名时自己选择。
3.高考成绩发布后,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县(市、区)招办有组织地申请复查卷面分。
 
六、录取批次与时间安排
1.录取批次分为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本科和提前批高职高专、第四批高职高专(一)、第四批高职高专(二)。常规录取从7月11日开始,按以上批次依次开2.提前批本科录取:军事、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等,免费师范生,国防生,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部分航海类专业和空中乘务专业,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院校(专业)。
艺术本科专业分三个时间段录取,即艺术本科(一)、艺术本科(二)和艺术本科(三)。
艺术本科(一)为独立设置艺术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重点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和经省招委同意的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
艺术本科(二)为一般本科院校的艺术本科专业;
艺术本科(三)为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艺术本科专业。
3.第一批本科录取:中央部委直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经省招委同意的其他本科院校。
单独设立第一批本科的自主选拔录取时间段,投档时间为提前批本科录取之后、第一批本科投档之前。
4.第二批本科录取:一般本科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安排在第二批本科时间段录取。
5.第三批本科录取: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本科专业。
6.提前批高职高专录取:公安、司法、安全院校(专业),艺术和体育类专业,部分航海类专业,部分空中乘务专业,招收中职毕业生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时间在第四批高职高专之前。
7.第四批高职高专录取:分两个时间段录取,即高职高专(一)和高职高专(二)。
高职高专(一)为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高专专业和部分经省招委同意的生源较好的独立设置高职院校(专业),以上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高职高专(二)为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的高职高专专业,以上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的高职高专专业。
8.自主选拔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西藏班、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在院校同批次录取。
9.第一批本科至第四批高职高专(一)中少数院校按办学成本收费的专业,根据院校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以安排在下一批次(或下一时间段)录取。
 
七、填报志愿
1.2011年全省采用统一模式实行网上填报志愿。所有考生、各类志愿均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
2.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时间如下,截止时间均为截止日下午5:00时。
6月10日至15日,即在高考结束之后、公布高考分数之前估分填报提前批本科、提前批高职高专院校(专业)志愿;
6月29日至7月1日,即在公布高考成绩和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填报第一、二、三、四批院校(专业)志愿,招收中职毕业生的本科、高职高专(含艺术)院校(专业)志愿,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志愿,在鄂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合作建设招生计划的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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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至8月20日期间,根据录取进程和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由省招办公布有关批次生源不足院校信息,考生在省招办规定时间填报征集志愿;
9月22、23日,未被录取考生填报高职高专补录征集志愿。
3.考生网上填报志愿以中学组织为主,县(市、区)招办统一规划、确定本地考生上网填报志愿的地点,并负责协调填报场所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省招办负责制订网上填报志愿操作规则,并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
4.考生根据省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通过查询学校招生章程等方式,了解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地点、收费标准、录取规则、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等,慎重选择,在省招办指定的网上填报志愿。
在填报志愿截止时间之前,考生可在网上填报或修改志愿,多次修改的以最后一次的志愿信息作为投档依据,截止时间后不能再填报或修改。
考生应妥善保管密码,对自己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本人了解学校信息不准确,网上填报志愿密码设置不当、保管不善,不按网上填报志愿程序和要求操作或请他人代填等原因,造成志愿信息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011年湖北省第一批本科实行平行志愿,平行志愿设5个院校志愿,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每个考生填报院校的顺序依次投档。武汉地区部委属高校与武汉市合作建设招生计划与第一批本科同步填报志愿,可填8个院校志愿,后3个院校志愿只能填报共建计划招生院校。
 
八、录取
1.全省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和省教育厅的领导下,由省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2.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
高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拟退档考生要注明详细的退档理由,并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省招办和高校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投档办法,正确处理好考生成绩与志愿的关系。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应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省招办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3.高校要根据网上录取要求,重视网络建设和网络安全,保证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和录取工作安全顺利。要加强与省招办招生现场的联系,根据我省录取工作进程,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和审核等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有序开展。由于网络传输等其它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在下一志愿开始投档后,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出上一志愿的考生档案。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高校,省招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招生院校的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报教育部备案。
4.对所有已录取的考生不能退档,不能换录到其他学校。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对新生不报到空出的高职高专招生计划实行补录,补录仍执行院校所在批次线;本科不进行补录。
5.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1〕1号)执行。
6.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招生分别按《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1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1]2号)和《省招委关于做好湖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通知》(鄂招委[2010]4号)执行。
7.武汉生物工程学院、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和三峡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可在本校招生计划的10%以内进行自主招生试点,学校在填报了本校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学校招生要求和对考生的考核情况在批次线上进行自主招生。
8.招收中职毕业生的院校(专业)录取不分文理科和专业考试类别,统一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招收中职毕业生的以技能考试为主、文化考试为辅的机械类专业单独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文化成绩占30%,专业技能成绩占70%。
9.在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等4所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和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十堰职业技术学院、襄樊职业技术学院、武汉软件工程职业学院等4所骨干高职院校立项建设单位开展单招试点改革。8所高职院校选择1-3个专业面向中职毕业生,按照技能操作考试为主、文化考试为辅的原则,由学校自行组织技能操作考试和文化考试,确定录取办法,拟定录取名单,公示后报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的空中乘务和服装表演专业、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的轮机工程技术专业面向普通高中毕业生试行单独招生考试试点。各高校在普通高考前完成单独招生录取工作,已被高校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考及录取、高职统考及录取。77.在每批次征集志愿期间,可以安排少数我省省属院校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同批次线上落选的相对高分考生。第一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批次线上不低于学校实际录取最低分数线的考生。第二、三批本科院校在录取期间可用追加计划,通过非志愿投档方式录取达到上一批次线但不低于校线的考生。
10.省招办负责打印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湖北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寄发高校,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只盖学校校章,不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籍迁移手续,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和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和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新生入学手续;凭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11.高校对录取的新生要进行资格复查,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各高校应在9月10日前完成新生报到工作,9月18日至19日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省招办。省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相应取消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凡未录取、高考成绩达到批次线的考生都可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已被录取的考生(包括不报到的考生)不能填报补录征集志愿,即使填报了也不能参加补录。
12.各高校当年录取新生直接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入学新生核对注册。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凡是未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办理录取手续并上报教育部备案的考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一律不予学历电子注册。
13.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4.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九、政策性照顾项目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应届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省级以上运动会(主要指世界中学生体育竞赛;全国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全省运动会;由省教育厅与省体育局等部门联合举办的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及全省中学生单项体育竞赛)获得单项前三名,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考生如同时符合下列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一项。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及其兄弟姐妹。
3.父、母和考生本人均为农村户口、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农村独生女考生报考湖北省属高校时,可以在其高考文化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同时符合第九条第1、2、3小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的附加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按中办发〔2000〕28号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应届毕业生);
 (2)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以上党政群工部门表彰的优秀学生和优秀干部;
 (3)见义勇为受到市(州)以上行政部门表彰或嘉奖的考生;
 (4)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理、化、生物和计算机信息奥赛省赛区一、二等奖和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在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三等奖以及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的获奖者;
 (6)在高中阶段,在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体育和文艺比赛中获得个人一、二等奖、集体项目一等奖者;
 (7)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8)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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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优录资格审核实行部门负责制。考生优录身份认定和相关原始证件的真实性由优录项目涉及的县(市、区)、市(州)及以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在加分投档项目审核中,对考生出具证件的真伪和其身份的确认,谁审核,谁签字(盖章),谁负责。各县(市、区)招办负责接受本地报名考生优录申报,核实考生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核对考生报名信息是否准确,检查证明材料是否完整,相关部门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市(州)招办负责复核考生申报项目和证明材料,汇总检查县(市、区)招办报送的考生信息无误后上报省招办。省招办汇总全省考生优录信息,向社会公示加分投档考生名单,接受举报并协助调查核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处理举报核实后的考生。
 (1)少数民族考生须经县(市、区)公安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盖章;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须经市(州)和县(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审核盖章;
 (3)台湾省籍考生须经省台办审核盖章;
 (4)体育竞赛优胜者须经市(州)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6)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须经户籍所在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7)荣立二等功(含)以上的退役军人、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须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盖章。
 (8)农村独生女须经乡、县(市、区)、市(州)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盖章。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编造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或高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招办。
对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并由省教育考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教育考试院和省招办须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