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市大学警用器械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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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抓紧做好校园安全工作的通知》(荆教办[2010]12号)文件精神及上级关于学校配置保安警用器械的有关要求,为规范保卫人员正确使用保安警械,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保卫人员使用的警用器械主要包括警用电击手电筒、防暴钢叉、对讲机、手铐、木棒等警用器械。警用器械是保卫人员执行公务和制止犯罪时的专用工具。只有在劝阻无效或者不使用器械制止,就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本规定使用器械。
二、所配器械仅供当班保卫人员值勤时携带和在值勤过程中受到犯罪嫌疑人武力威胁或已经抓捕的现行犯有逃脱可能的情况下使用。非值班、值勤人员严禁使用。在使用警械对付犯罪分子过程中,当其失去反抗时,应停止再次使用。
三、警用器械任何时候不得在师生员工身上使用。执勤人员必须将警械随身携带,不得随意搁放。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学校批准,严禁携带外出和转交给他人使用。
四、当班保卫人员应爱护使用警械,实行"谁丢失、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并追究行政责任。当无法界定具体责任人时,由相关人员共同赔偿。
六、交接班人员应做好警用器械的交接验收工作,确保其处于安全正常使用状态。若发现问题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七、所有保卫人员在使用警械时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个人负责,同时学校将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制度追究其责任。
二○一○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