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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03 11:04:31信息来源:点击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支出票据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支出票据包括:银行票据、税务发票、财政票据及单位自制凭证等,是财务支出的法定依据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我校各院部、行政部门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取得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反映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是规范使用财务支出票据的责任主体,各学院、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财务支出票据经办人是财务报销凭证的直接责任人,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直接责任;各票据报销部门对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第六条 财务支出票据包括:
(一)银行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划(收)款凭证以及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等。
(二)税务发票
税务发票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购销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收取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税凭证。包括国家税务局发行的各类发票。
(三)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收费票据和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等。
(四)单位自制凭证
单位自制凭证是指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核算和自身管理要求,由本单位内部经办部门(含财会部门)或个人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活动时所自制的原始凭证。包括:经费申请单、出差审批单、公务接待事前事后审批单、零星费用报销单、差旅费补助报销单、借款单、工资表(单)、实训耗材(包含办公用品)出入库单等。
 
第三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审核
 
第七条 财务支出结算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财务报销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未经审核和经审核不合格的凭证不能报销。符合公务卡结算条件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凭证审核主要包括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等。
第八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合法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使用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第九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真实性,是指原始票据本身的真实性;票据所记载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真实性。
第十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完整性,是指开具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及服务(或劳务)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内容的完整性。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规范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内容规范、字迹清楚、项目准确、印章齐全、内容与发票种类相符、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记载内容不得涂改、挖补。
第十二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准确性,是指财务支出票据的正确使用,属于非税收支范畴的,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属于财政拨款安排的部门预算支出的,必须使用统一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属于代收暂付的往来资金,必须使用往来结算票据;属于向对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范畴的货物、劳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等。
第十三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时效性,是指财务报销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使用,凡过期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四章 财务支出的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支出的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分管校领导、单位负责人签字。
报销程序如下:报销出差、培训、学习、交流等费用前,需按照相关文件填报出差审批单,注明出差地点、事由、起止日期以及需要提前注明事项,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出差。出差人员返回荆州后,将出差审批单、差旅文件、出差期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增值税发票真伪查验结果等相关资料用差旅报销单粘贴整齐后,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报销购置设备、办公用品、实验实训耗材、图书、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评审费、劳务费、大型维修、基建工程等项目前,需填报经费申请单,注明费用的采购明细,维修内容、工程内容、采购方式、预算金额等,按照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学校主要领导的顺序签署确认意见后,方可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经办人凭经费申请单、费用发生的明细、合同、协议、入库单、领用明细、有效发票、询价文件、工程预决算书、工程完工审计结论、增值税发票真伪查验结果等相关资料,填报费用报销单,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财务负责人、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经费申请相关资料包括:单位自外部取得的合法凭证(资料)、单位内部自制凭证(资料)。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支出事项,需依法提供政府采购的相关资料。单位内部非经营性服务项目的结算,按《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2016年版湖北省财政票据的通知》执行。
(一)报销出差、培训、学习、交流等费用前,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差旅文件、出差期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需提供经费申请单注明费用的采购明细采购方式、预算金额等)、合同、协议、入库单、领用明细、有效发票、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
(三)报销车辆维修费用,需提供经费申请单注明车辆维修的范围内容)、政府采购网公示的维修单位发票、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
(四)报销接待费用,实行"一事一结",公务接待须有接待公函、公务接待事前事后审批单、菜单、发票公务卡结算凭据(达到公务卡支付标准的)、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招商(商务)接待须有接待方案、接待事前事后审批单、菜单、发票和公务卡结算凭据(按公务卡使用规定执行)、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外事接待活动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销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维修、装修工程费用的报销凭证为经费申请单、费用发生的明细、合同、协议、有效发票、询价文件、工程预决算书、决算审计报告、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 
(六)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打字、复印费)等费用的报销凭证为经费申请单、费用发生的明细、合同、协议、入库单、领用明细、有效发票、询价文件、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
(七)报销专家授课、评审等劳务报酬,需提供经费申请单(注明授课、评审的内容,课时量、时间、人员安排情况及预算金额等内容),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评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8]31号)文件执行。其中:报销附件应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评委和工作人员签到表、评委劳务费登记表、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税票凭证、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
(八)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费,需提供经费申请单、决议、决定、劳务费发票、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
(九)报销临时租房的房租费,应提供经费申请单、发票、租房审批件及租房协议、费用报销单、增值税发票真伪查询结果等相关资料。
(十)其他报销事项,均需要提供与报销内容相关的审批、执行、验收资料等附件。
第十六条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需加盖出票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可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按程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财务支出票据应及时报销,当年票据一般应在本年度内报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在票据业务发生后一个年度内报销完毕。
第十八条 除必须作为附件的财务支出票据随同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外,其他资料可另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财务报销凭证作为会计档案归档,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财务支出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票据的印制、领购、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拒绝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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