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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03 10:53:52信息来源: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院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31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分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赞助(捐赠)资金和学院自筹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学院职业教育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学院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决算。
第三条凡由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项目建设部门必须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验收、建卡、入账手续,合理使用,妥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四条学院创建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总体计划;
(二)负责审批专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
(三)负责审批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四)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决算及绩效考评工作。
第五条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设在评建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在上级下达的预算指标内提出职教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使用方案,并报院领导审批。
(二)会同系部和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各项目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与审核。
(三)撰写专项资金决算中关于资金使用效果及目标实现情况的说明。
(四)负责组织相关建设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项目组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者。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实施,保证建设项目资金按预算执行,确保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按进度完成。
(二)主动配合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三)按照学院项目建设实施计划的要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效果及项目建设目标实施情况的文字说明,报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
第七条学院监察室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所须购置的设备、材料等的招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招标采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八条计财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专项资金分年度、分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提请院领导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负责安排专人管理、专岗核算,设置专门的项目代码及项目台账,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实行会计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审核专项资金的开支合理性、合法性,保证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四)按时编制财务季报和年终决算,并形成专项项目资金使用财务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预算及决算管理
第九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学院总预算的组成部分,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应严格按照上级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数执行,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十条专项资金预算必须做到科学合理、数据准确详实,并按照已批复的建设项目要求,区分轻重缓急分项预算,提出项目年度建设预算建议控制数,经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再按相应预算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方可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各项目组在年终必须根据主管部门决算的有关规定及学院示项目建设的总体部署,及时准确上报年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等,在预算项目申报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进行,设立的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要经过深度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确保在一定期限内如实实现,以便财务部门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决算。
第十三条各项目组应确保按期完成所下达预算指标的资金使用计划,如有特殊情况,未完成计划而剩余的部分经费,经批准后可结转下年使用,由学院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十四条中央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购置实训基地所需的实验实训仪器设备。中央财政支持专业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改善实训实习条件、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与数字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师资队伍与服务能力建设、实训实习耗材补贴、实习意外伤害保险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化债等方面。各专业用于设备购置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中央或省专项资金的50%。
第十五条其它专项资金主要开支范围: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经费:指学院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以及相关实训制度建设、规程设计、实习实训管理发生的支出费用。
(二)课程与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经费:指学院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在重点建设专业和特色专业进行教学研究,调整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教学课件及网络资源库建设等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素质"教师的培养、聘请企业兼职教师所需开支的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资金总额的15%。
(四)校企合作制度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主要用于校企合作项目的开发、管理、运行及其制度建设。
取消该项:(五)项目管理费:从各项目预算经费总额的5%~10%提取,主要用于建设项目办公室组织项目申报、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第五章 使用与报销审批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按照"按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主要用于项目实施中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由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各项目组应按照批准的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预算。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开支审批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学院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均须取得原始凭证及正规发票。购买设备必须按学院教学设备申购的程序办理申购审批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方可报销。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权限。购买仪器设备(包括实验仪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实行经费使用报批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长共同提出仪器设备购置申请,经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和相关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审批流程。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主任→项目办主任→项目分管副院长→院长。购买教学设备需提供购买物品、资料的详细清单。
第二十条 设备采购程序:所有设备的采购均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价值2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需由学院监察室、计财处以及项目仪器设备使用人组成3人以上的单数的询价小组,进行市场询价;价值2万元以上包括2万元的设备采购,需以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询价采购。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院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物资设备管理及使用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的情况,学院将暂停有关项目组资金使用,对责任人做出严肃的处理,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经核查确已纠正的,学院可以恢复其资金使用。情节严重者,学院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需写明损失原因上报项目建设项目办公室,由项目建设项目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须按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批复的建设方案和任务书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结合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执行。教育部、财政部有相关规定时,以教育部、财政部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职业教育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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