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实践教学工作的补充意见(试行)
随着我院各专业实践教学条件的增强和完善、实践教学工作的发展和深入,各系部相继成立了专业实践教学教研室。为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理顺关系,经研究,在学院《实验管理规定》、《实习管理规定》、《实训管理规定》、《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管理规定》、《校内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补充意见:
一、所有的实践教学工作均在分管院长统一领导下,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管理和协调,各系部配合。
1.公共实践教学场所的建设、维护,教学的运行和管理由实验实训中心具体负责。
2.专业实践教学场所,前期的建设和后期的维护由实验实训中心具体负责,教学的运行和管理由各系部全权负责。
二、实践教学场所的建设和改造以学院总体建设规划为依据,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系部协同配合。
三、实践教学的计划和安排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和调整,各系部协同配合。
四、实践教学任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以每学期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书为依据,由各系部负责指导和督促各专业教研室或专业实践教学教研室完成。
五、创新和生产性实践教学场所的运作和内部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为依据,由各专业教研室或专业实践教学教研室在教务处、实验实训中心、计划财务处和各系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
六、各系部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工作的重要性,以学院"十二五"发展规划为依据,逐步提高创新和生产性实践教学场所的比例。教学做一体化课程的实践教学比例应接近或大于50%,不允许将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完全理论化。
七、所有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必须具有指导该实践课程的资质,资质的审核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各系部配合。
八、教学做一体化课程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1.课程负责人初次承担教学做一体化课程的教学工作时,须经过指导实践课程的资质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承担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工作。
2.课程负责人若不具备指导实践课程资质,该门课程的实践教学工作由教务处、各系部研究后,另行安排具备指导实践课程资质的教师承担。
3.课程负责人若具备指导实践课程资质,教学做一体化课程的实践教学工作由课程负责人全权负责;根据课程的需要,经申请批准后,课程负责人可安排其他具备实践教学资质的教师或学生助教一起共同指导实践教学,其工作量将根据《关于对<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与课时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进行核算。
4. 教学做一体化课程的实践教学工作的指导教师及学生助教的配备情况具体见下表:
|
序号 |
学生班级人数 |
指导教师人数 |
学生助教人数 |
|
1 |
21-30 |
1 |
1 |
|
2 |
31-60 |
1 |
2 |
|
3 |
61-90 |
1 |
3 |
|
4 |
91-120 |
2 |
4 |
|
5 |
121-150 |
2 |
6 |
5.实验实训中心相关人员根据工作职责和教学具体安排,应协同专业实践教学教研室做好实践教学前期的准备和后期的整理验收等管理工作。
九、结合各专业课程标准的修订工作,各专业教研室或专业实践教学教研室要重点对实践教学课程或课程的实践教学部分进行教改研究,对实践教学的任务、学时、工作过程、小组划分、准备工作量、实验实训报告模版、成绩的评定方法等进行科学确定。
十、所有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必须在上一学期的期末将需要的设备、耗材等清单上报实验实训中心或计算中心,清单要详细写明规格、数量、技术参数、参考价格等内容,便于学院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进行采购,并安装调试。
十一、所有指导实践教学的教师必须在开课前两周到相关实践场所进行准备工作,并会同辅导员通知相关班级学生进行必要的准备。所有指导实践教学课程的教师必须提前五分钟完成当次课程准备工作,包括教案、耗材、工具等。
十二、学院将根据《校内实验实训室管理规定》、《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等相关管理制度,对所有专业实践教学教研室进行绩效考核。
本补充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