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下企业管理办法(暂行)
为实现学院"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目标,适应高职教育对教师的要求,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包括与本专业相关的生产、科研、管理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工作的全体教师。
第二条 全体教师尤其是职业基础课和职业技能课教师必须定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实习、顶岗和挂职锻炼,不断提高综合技能水平、增加企业工作经历。
第三条 各系部每学年都要制订教师下企业计划,报学院批准后实施。教师下企业工作由教务处和各系部共同负责管理,各系部主任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整个过程的组织、检查和监督;教务处在整个过程中随时进行检查,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汇报,并做出通报或处理。
第四条 职业基础课和职业技能课教师下企业时间每学年应不少于一个月,其中暑假不得少于20天,寒假不得少于10天。鼓励公共基础课教师到与学院开设专业有关的企业调研、实践。
第五条 参加下列活动之一者,经批准也视同下企业:
(1)带学生下企业实习;
(2)参加校企合作项目;
(3)开拓校外实训实习基地;
(4)参加技术发明(技术专利)项目;
(5)为企业举办专项员工技能讲座和训练;
(6)针对课程建设进行的企业、行业调查。
第六条 在各系部每学年制订的教师下企业计划的基础上,教师每学年下企业前都要制定具体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具体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资料、下企业工作内容、下企业时间安排等,由系部主任初审后汇总,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由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教师所去的对象企业,必须结合本专业需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专业教学能力、实训指导能力。
第八条 教师下企业,必须遵守企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注意技术操作安全规程。违反企业相关规定,视为同等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应受同样处罚。
第九条 下企业的教师按计划在企业从事相关的企业管理、生产和经营活动,除此以外的其他活动均属自身个人行为,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未经学院授权,不得从事利用学院名义开展的业务活动。
第十条 学院提倡各系部组织集体性的下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 每次下企业工作结束后,每位教师应提交一份《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师下企业工作总结报告》,作为核发报酬、报销费用、职称晋升、聘任及各种奖励和资格评选的重要依据。《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师下企业工作总结报告》必须实事求是、言之有物、具有新意,不少于8000字,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计划安排;
(2)工作情况;
(3)主要成果;
(4)心得体会;
(5)对专业教学的建议;
(6)对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建议;
(7)企业意见(签字盖章)。
第十二条 获批参加"湖北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深入企业行动计划"项目的教师,应结合下企业锻炼情况,撰写论文,并至少一篇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或有一部专著公开出版、或有一项专利科研成果),方能领取省教育厅的资助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荆州市内下企业锻炼的教师,学院按每个工作日发给适当的补助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在荆州市外、湖北省内下企业锻炼的教师,可按学院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批准教师到省外下企业锻炼,经批准到省外参加校企合作项目、技术发明(技术专利)项目等特殊情况,仍可按学院财务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实施,解释权归学院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