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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处理暂行办法(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5-12-29 20:56:46信息来源:教务处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预防和减少各类教学事故,并使事故能及时、有效、妥善处理,营造良好的校风、教风,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人员),违反教学纪律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工作失职渎职,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类别

教学事故按其发生的情节轻重分为三个等级: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 教师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教案不全,教案陈旧,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

2. 教师上课,没有做到提前5分钟到教室侯课,或擅离课堂或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内。

3. 教师上课过程中,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如迟到、旷课、早退、睡觉、吃东西等)不进行管理,学生候课率或到课率一个月三次低于80%或一次低于60%。

4. 不按课程标准、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或形式,授课进度提前或滞后4学时以上。

5. 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调课或请人代课。

6. 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不认真或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7. 未按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辅导答疑,随意减少辅导答疑次数或不进行辅导答疑。

8. 实践性教学准备不认真,致使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510分钟;在实践性教学中不按规程指导至使学生错误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

9. 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10. 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实训、实习、课程设计手册等不认真进行批改。

11. 监考人员迟到、失职,由于疏忽造成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考场记录填写出错。

12. 不按规定时间同时提交AB两套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不全。卷面出现错误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或由于授课、命题等原因造成学生考试成绩失常,及格率低于80%。

13. 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试卷分析等工作中,由于不认真而出现失误,或成绩单、成绩分析单无故逾期不交。

14. 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授课计划、教材征订表等),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15. 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通知未及时送到任课教师或学生班级,造成一定后果。

16. 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不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或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7. 无故不参加所在系部安排的教研活动。

18. 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严重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动教学执行计划或不执行教学执行计划;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教务处、系部或教研室下达的教学任务。

2. 教师上课迟到或擅离课堂或提前下课在5分钟以上。

3. 学生候课率或到课率一个月三次低于60%或一次低于40%。

4. 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含监考);上课接听电话或会客。

5. 监考时接听电话,不履行监考职责,放任考生舞弊。

6. 未履行审批手续提前一周及以上结束课程,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授课进度滞后8学时以上。

7. 实践性教学环节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实践性教学环节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

8. 考前给学生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9.

[!--empirenews.page--]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导致考试延迟超过20分钟。

10. 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及格率低于60%。

11. 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重大教学事故

1. 无教案,或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及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2. 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3. 学生候课率或到课率一个月三次低于40%。

4. 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

5. 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6. 学生班级课程考试及格率低于40%。

7. 在领导视察、专家检查、专业评估、人才培养工作评估中,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8. 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9. 其他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1. 实行教学事故责任追究制。

2. 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教学事故应由责任人所在系部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登记,在事故发生后当天内向教务处报告。

3. 已发生的教学事故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由责任人所在系部组织进行。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任人所在系部应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的等级作出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核定。

4. 教务处收到报告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审批。若属一般性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50元;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予以全校通报和行政处分,并扣发责任人100元;对于重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扣发责任人4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教学岗位。

5. 发生教学事故的人员,记入教师业务档案,取消本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人员,本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6. 同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一般性教学事故,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7. 同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8.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院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系部都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教学事故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事故责任者或部门,经查实后给予严肃处理。

四、附侧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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