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干部和教师听课的管理规定
关于干部和教师听课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教师间的业务沟通和相互学习,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客观地评价教师的教学情况,并为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实施提供参考,特制定本规定:
一、听课人员与听课学时要求
1、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为1学时,下同)。
2、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次。
3、教务处处长、各系部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4、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5、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次.
6、大学教龄未满3年的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次。
二、听课对象与范围
1、听课对象是我校全体教师(含校内专任教师、校内兼课教师、校外兼职教师、校外兼课教师)。
2、听课范围主要是全校各专业所开设的课程。
三、听课方式与内容
1、以随机听课方式为主,另外各系部可根据教学和教学研究的需要,适时开展公开课、观摩课等,组织有关人员听课。
2、听课内容可以是理论课,也可以是实践课。
四、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除重点了解教学基本功、教学态度、教学秩序、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方面以外,还应了解如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授课教师教学的反映。
(2)学生对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的意见。
(3)教师、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2、听课时应提前进入课堂,及时了解教学现场的运行情况;授课教师要积极配合听课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3、听课者应与任课教师及时交换意见;应做好听课记录,认真填写《听课记录与评价表》,一式两份(可复印),一份交系部存档,一份由系部收齐汇总交教务处存档备查。
4、新教师听课除了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外,还要及时总结听课的收获和体会。
五、听课结果的反馈与处理
1、教研室主任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将听课意见进行反馈,也可组织教研室进行教学质量方面的研讨,互通情况等方式进行交流。
2、听课人员在听课中若发现突出问题,应及时反映。系部和教务处要尽快组织联合听课,对的确不适应教学的教师,建议学校调离教学岗位。
3、教务处负责听课情况的登记、汇总及抽查,并把听课记录所反映的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4、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的相关系部及人员,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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