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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任务安排管理规定(修订稿)

发布时间:2015-12-29 20:56:48信息来源:教务处点击量:

为了保证日常教学运行,稳定教学秩序,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教学任务安排的原则

    1. 每学期教学任务的安排应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 教学任务安排应以最大限度发挥校内教师资源优势,保证教学质量为基本原则。

    3. 教学任务安排实行系部负责制,实行教研室安排、系部审核、学院审批的原则。各系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的安排和落实。

二、教学任务安排的基本要求

1. 各系部应依据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确认下学期各专业教学任务。各专业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本专业人才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的需求变化,提出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但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调整的内容,一并列入下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中。

2. 各系部应根据教学任务性质及师资状况、教学资源等因素具体安排教学任务,落实承担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各教研室应优先安排本教研室教师,本教研室教师不能承担的课程应与本系其他教研室协调落实,本系无法落实的教学任务方可聘请校内兼课、校外兼职、兼课教师。

3. 任课教师主讲课程原则上一学期不得超过3门。

4. 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一学期不得低于144学时(即8学时/周),低于144学时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下企业锻炼或从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指导学生创新活动等专项教学工作,若不能从事上述工作,则应由系部酌情安排坐班,协助系部完成一定工作量的工作,以弥补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不足,如老师不能按系部要求坐班,将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5. 专任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一学期不得高于288学时(即16学时/周),若高于288学时,需由系部提出申请,报请学院审批。

6. 中层干部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一学期不得高于108学时(即6学时/周)。

7. 教学任务一旦下达,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教师,须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从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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