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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理工职业学院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31 10:13:40信息来源:教务处点击量: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客观、公平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成果,本着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加大考试改革力度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大专、中专在校生校内各项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三条  考试领导机构及职责

一、考试领导小组的组成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由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副校长及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主要由教务处、其他行政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负责人组成。

二级学院(部)考试领导小组由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在考试工作中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组成人员由二级学院(部)自行决定。

二、考试领导小组的职责

学校考试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考试工作,确定考试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意见和要求,检查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听取考试工作的汇报,巡视考场,解决处理考试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按程序处理通报作弊学生,批评教育或对有失职行为的监考教师提出处理意见。

二级学院(部)考试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安排、检查与总结等工作。

教务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组织与落实

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管理与考场巡视。各二级学院(部)负责考试的编排,考场的安排,监考员的组织与培训,试卷的出具、审核、评阅、成绩录入及考试情况的检查与总结等。

 

第三章  考试实施

第五条  考试的目的与方式

一、课程考试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对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二、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军训、劳动课、实验、实训、实习等)都应进行考试。

三、考试可采用开卷、闭卷,笔试、试、作品和实践性操作等多种方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初审,各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学校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的改革与创新,鼓励教师因材施考,任课教师可依据课程标准采用不同的考试方式,在提出相应的考核质量标准并以书面的形式报二级学院(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组织考试。

四、考试时间一般为60-120分钟。如确因课程性质和考核方式特殊,需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的,须在命题时一并提出,经院长(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审批和备案,并打印在"考试安排表"和该课程试卷纸上,一般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六条  考试管理机构与职责

一、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副长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和组织,并成立学校考试巡视小组,负责对考前准备及考试过程的巡视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部)成立考试工作管理小组,由书记、院长(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本学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和总结等。

三、各二级学院(部)要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学院(部)实际制订出具体的操作流程与规范。

四、各二级学院(部)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每学期要召开"三会",即:

1.学院(部)考试管理小组会。结合本学院(部)的具体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培训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和录入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

第七条  考试的命题

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做到题型合理,难度适宜,确保成绩基本按正态分布、不出现大面积不及格现象。

任课教师应依据考试方式进行命题。若采用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其命题要求如下:

一、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卷面要清晰、规范。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二、每门课程,命题教师应同时拟好A、B两套试卷,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详细评分标准。A、B试卷题目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

三、试卷应使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排版印刷,卷面的设计要合理,要便于学生答题书写。命题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交试卷,如因迟交试卷影响了考试的正常进行,后果由相关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教研室主任、命题教师共同负责。

四、试卷印制前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查、二级学院(部)领导审核签字并存档备查。

五、各部门要加强试卷流通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避免发生试卷泄密事件。

若采用面试、作品或实践操作考试,命题应着重考核学生的动手能力,注意考核学生对仪器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或对基本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或对与课程相关的技能或操作要领的掌握程度。

如采用其它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依据事先提出的质量标准进行命题,报各二级学院(部)汇总后提交教务处审批。

第八条 考试的安排与组织

一、考试安排由各二级学院(部)具体落实,教务处进行统筹与协调。各二级学院(部)务必提前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案。各教学班级的考试课程如有变动,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院长(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和备案。凡是未经批准和备案,擅自变动,给考试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后果的,由相应任课教师负责。

二、各二级学院(部)应于考前组织师生认真学习考试管理方面的有关文件,做好考前动员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同时组织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三、教师必须承担学校、二级学院(部)安排的监考任务,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正常、公正、顺利地进行。

四、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监考教师应认真核查考生身份,杜绝代考、作弊等违纪行为。

五、监考教师应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进行签到,签到情况存放在二级学院(部)备查;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整顿秩序,并认真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开卷考试时,相邻考生之间左右需间隔至少一个空位;闭卷考试时,相邻考生之间左右需间隔至少两个空位;考场布置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调整或重新布置。开卷考试时,可以携带老师指定的书籍或资料,其它物品要存放在指定地点;闭卷考试时,学生座位上只准放必备的文具。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六、教师在监考时应关闭通讯工具,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正确填写考场情况记载表,督促学生认真填写学号、姓名和班级等信息。

第九条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一、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考试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具体计算方法为: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2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若无期中考试,则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1.任课教师应依据考试方式进行成绩评定。若采用传统的笔试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认真、公正、客观地评阅试卷,并做好成绩分析工作;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卷,试卷上应有阅卷的痕迹并在错误之处做出标记,每大题得分必须为正分。阅卷教师应在试卷指定位置签名,试卷统分必须准确无误。若采用其它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按照事先申报、批准的质量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并做好成绩分析。

2.在课程结束时,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及出勤情况,认定能否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对某门课程,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课程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未交,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任课教师应在停课考试前填写《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取消学生考试资格报告单》将相关学生的情况报教务处、开课院部和学生所在院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通知学生本人。取消考试资格的,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并且必须参加重修。

    3.全校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应尽可能做到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评分。

4.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填报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并按要求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将纸质考试成绩及成绩分析表一式两份交所在院部,经二级学院(部)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由院部存档,一份由院部汇总后交教务处。任课教师应将所承担课程的考试资料按院部相关要求装订成册(如:封面、考场情况记载表、模板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成绩分析表、平时成绩记载表和学生试卷等),交院部存档备查。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申请缓考的,应在考试前填写《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报教务处、开课院部和学生所在院部。因病缓考的,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处方和病历等。缓考申请经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后,学生可于下学期持缓考回执单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

三、学生若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申请成绩复核。复核成绩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成绩复核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课院部予以复核。如复核成绩确实有误,应由任课教师写出情况说明,填写《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生成绩更正申请表》,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更正成绩。

    

第四章  监考纪律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具体要求如下:

一、监考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到达院部办公室(或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直达指定的考场,中途不得逗留。

二、认真检查考场布置情况。

三、认真核对学生身份,无证件者一律请出考场,防止代考。

四、严肃监考,维护考场纪律,防止考生作弊,若发现违纪舞弊现象,要及时取得证据并报告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

五、准确掌握考试时间,按时分发试卷,按要求收取、封装试卷。

六、不得玩电脑(含手机、平板和电子书等)、接听电话、收发短信、听音乐、看书、看报纸、打瞌睡、聊天、抽烟,不得无故走出考场,应全神贯注、忠于职守,维护考场的秩序和考试的公平性、严肃性。

七、开考后,监考老师应一前一后站立,不时在考场内来回巡视,须始终保持有一位监考老师正面面对学生。

八、监考老师只回答与试卷印刷相关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学生进行指点和暗示。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试卷,按学号顺序从小号到大号整理清点无误后装入试卷袋,将缺考考生的姓名、学号填入考场情况记载表中,与其他考生试卷一并上交。

十、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及时予以处理和报告:

1.立即终止舞弊学生的答题,并在答卷上注明"舞弊"字样;

2.由监考老师写出学生违纪情况的书面报告(包括学生学号、姓名、班级、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违纪过程及情节认定等内容)并签名,同时附上有关的证据材料;

3.考试结束后将有关材料连同考场情况记载表一起交二级学院(部)办公室(或考务办公室)。

 

第五章   学生考试违纪、舞弊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为了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坚决制止学生在考试中的弄虚作假现象,现对考试中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由监考教师对该学生提出口头警告: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如书包、书籍、笔记、讲义、复习提纲、手机、电脑、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且未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的;

2.不按安排的位置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的;

3.不带学生证、准考证参加考试的;

4.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查的;

5.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相打暗号做手势的;

6.考试时,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影响干扰考场秩序的;

7.考试结束铃声响后,继续答题、拒绝交卷的。

二、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舞弊,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进行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材料的;

5.用不正当手段强制教师为其提供考试试题信息或为其涂改试卷答案,提高考试分数的;

6.将他人的试卷、答卷改为自己的试卷、答卷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或学号等信息的;

8.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的;

9.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接收、发送答案的;

10.请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1.考前窃取试卷的;

12.组织串谋作弊的;

1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14.擅自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5.考生姓名、学号或考号不按要求写在密封线内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16.口头警告仍不改正的。 

第六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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