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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社会考试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1-12-31 10:16:59信息来源:教务处点击量:

 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社会考试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为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同时发挥学校资源优势积极服务社会,根据国家考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职责

第一条  社会考试是指学校承担的国家、省、市及其它部门、行业、企业委托组织的各类考试,学校承担社会考试的管理部门为教务处等部门。

第二条  社会考试由委托单位负全责,学校社会考试工作在委托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学校视需要可设主考、副主考、巡视、监考等组织管理人员若干人,设宣传、保卫、后勤、医疗等职能组,各考点设考务办公室。

第三条  承担部门根据委托单位需要,组织协调校内各考点的考试管理工作,落实考场、考务承担学院、监考任务、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事项。

第四条  二级学院(部)按照教务处部门的安排,承担考试监考及考务工作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二级学院(部)应按要求选派具有较高政策观念、较强组织纪律性和责任感、工作认真细致、有一定监考经验、能胜任监考工作且不需要回避的人员担任监考员,每次监考工作至少由一名中层干部带队。

第五条  承担监考工作的二级学院(部)实行带队领导负责制。带队领导对本院部派出的监考员责任教室的卫生考场的考风考纪等负责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考场和校园考试环境的布置,水电的供应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负责引导车辆的停放、试卷保密室和考场周围的安全保卫等工作。

第八条  学工处负责校园铃声设置,并根据需要安排值班医生,负责校园防疫和医务工作

 

第二章  考点申请

第九条  考试委托单位向教务处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社会考试申请表》。教务处部门在确保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经学校分管教学、资产领导批准同意并签订考点设置协议书后,方可安排考试。

第十条  社会考试委托单位应当向教务处部门提供考试规程及有关要求,并按规定支付考场租赁、考场所需设备建设、水电、监考、考务、考场布置、保卫、防疫费用,考试前半个月须将经费打入学校财务处的统一账号;费用减免申请需经校长批准。

 

第三章  考场布置与管理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后勤管理处组织人员提前半天清理考场内与考试无关的物品

第十二条  教务处部门在考前应认真组织考务培训会,并组织监考老师对考场进行布置。笔试考试应试人员的座位必须按单人、单桌设置,间距80厘米左右为宜标准考场按照7、8、87或者5×6排列;座位签统一贴在桌面左上角(面向讲台左起第一个座位为1号)面试、上机考试按相关规定进行考场布置。考场入口处或讲台旁另放桌子,用于放置考生带入考场的物品。

第十三条  考场门口统一考场号码(部分考试需张贴考生名单,每幢楼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应试规则、考场划分、考试时间表等考试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应在考试开始前半小时打开考场;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关好门窗。

 

第四章  考务与监考

第十五条  教务处部门负责统筹、分配考试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和楼层协管员,原则上每个标准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15个考场安排1名工作人员,一层楼安排1名楼层协管员。各二级学院(部)按照教务处部门分配的各类人员名额落实具体人员和场次;每位老师均有参加监考和考务工作的义务;每场考试开考前,采取随机方式确定每个考场的监考人员。

第十六条  考务工作人员接受社会考试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负责监考教师的考前培训,检查本考点考场的布置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检查、监督监考人员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统计参考和缺考人数,负责试卷的发放、回收和验收,协助主考处理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和突发性事件。

第十七条  承担监考或考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考务会并按照考试流程进行考试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如因事不能参加考务会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如有课需履行调课手续。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规章制度和考试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对违规、违纪者,学校严格遵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和《荆州理工职业学院考试考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的,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考生,由考试委托单位负责、学校视需要配合处理。

 

第六章  考试费用发放

第二十条 考试各项费用的发放标准按照鄂教财〔20158号文和鄂人社办发〔20174号文等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部门按标准办理各项考试费用的支付与发放手续,保证考试委托单位支付的费用足额使用、及时发放。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交办给教务处等部门负责的各项社会考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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