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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理工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7-05 18:23:12信息来源: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术管理,促进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工作科学规范,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荆州理工职业学院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校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崇尚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教学或科研岗位上在岗的教职工组成,校外委员由规模以上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构成,委员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原则性强,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专业领域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青年教师委员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五)近三年主持或参加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或教学研究建设项目改革实践;
(六)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满足一届的任期要求。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3人的单数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高级职称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民主推荐、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新委员人数应不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校长办公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校企合作、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以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部)设置或者按照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超过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课程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校专业设置调整
(三)学校校级骨干专业、优质课程的评审,并推荐上报高一级别的申报评审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人才培养方案的评审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校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二级学院(部)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专业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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