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荆州理工职业学院教务处!   

政策文献

当前位置:学校首页 > 教务处 > 政策文献

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7-05 18:25:59信息来源:点击量: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如果学生因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或家庭重大变故暂时无法入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按要求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相应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统一协调开展,复查合格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具体计算方法是: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20%;若无期中考试,则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考查成绩评定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课堂表现及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作业(含实验报告)数累计达到该课程应交作业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能补考,给予一次重修考试的机会。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二级学院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随补考进行。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修。凡擅自缺考者,缺考课程的成绩按零分或不及格计,不予补考。经本人申请,毕业前可给予一次清理考试的机会。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则记为"补考及格"。若补考后仍不及格或不按要求参加补考,则必须参加毕业清理考试。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每学年应完成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课程的学习,经考核成绩合格或不合格课程未达到学籍异动门数,准予升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考达两门课程(含补考)。
学生在一学年内,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可跟原班附读;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则可升级。但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中仍出现不及格课程,则不允许补考,按留级处理。
对无本专业可留级者,允许转到相近专业留级就读。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学生须按规定缴纳学费等相关费用,持缴费收据到教务处登记,按期办理到相应班级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大赛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均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进行学分折算时,学生需填写学分置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生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分管校长签字确认予以置换相应的学分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三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十四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十五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十六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十七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十八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一般不得超过5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放宽至6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进行创新创业活动需要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生个人申请,家长签字,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查,分管副校长签字同意后,办理休学手续。
  十九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二十三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十四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二十五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二十六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后,可以颁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二十七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八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二十九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地址:湖北省荆州市工农路22号    邮编:434000   电话:0716-8253805
版权所有:荆州理工职业学院   技术支持:学院计算中心     法律顾问   鄂ICP备:11004384号
厚德 励学 笃行 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