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院工作中心,为及时了解掌握教学情况,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促使教师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各教研室主任、全体教师。
二、听课次数
1.主管教学副院长、各教研室主任、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
2.初级职称及尚未获取职称的教师每学期需听课至少8节,中级职称的教师每学期需听课至少6节,副高职称的教师每学期需听课至少4节;
3.青年教师旁听指导教师教学的课时每学期至少应在6节以上。
三、听课课程范围
我院教师所教课程及各类公共基础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四、听课要求
1.除各学院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评优课外,听课时间和所听课程由个人自行掌握,但要注意全学期合理布局;
2.听课人员应在任课教师未上课时进入教室(或其他教学地点),不得迟到;
3.听课人员可根据情况听两节课或只听一节课,但课堂中途不准离开;
4.听课时要认真,并填写听课记录;
5.听课要注重听后及时评议,可根据情况采取课后即与授课人交换意见或通过各系教研活动与授课人交换意见等形式,及时改进教学工作;
6.听课记录要有任课教师签名,由听课人员在听课后及时将听课记录交给学院教学秘书;
7.听课分集中听课和分散听课。凡学院组织的公开课、观摩课、评优课,全体教师和有关人员一律参加(当堂有课除外),未经批准不听课者,按旷课处理。
五、听课管理
1. 副院长负责听课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公开课、观摩课和校院教学评奖的听课。
2. 教学秘书应在每学期期末将听课情况进行整理后反馈给各教研室。教研室主任要重视对听课所获得的教学信息的分析与研究,并及时向教师反馈有关信息;每学期要根据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与研究,提出加强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
3.每学期末,教学秘书要将听课记录汇总整理,并向学院通报听课情况,学院对听课做得好的给予表扬,对没有完成听课任务或听课不认真的,要提出批评;
4.听课记录是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的依据,学院和教师个人都必须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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