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12-05 17:13:11  发布人:培训中心  浏览量: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省普通教育干部培训中心、省幼儿教师培训中心:
 
  现将《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3〕11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落实。为做好中小学校长(含幼儿园园长、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培训工作,特提出如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中小学校长培训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促进校长专业发展为主线,包括任职资格培训、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和专题培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中小学校长培训要围绕校长在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改革、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和调适外部环境等方面的专业素质要求,丰富和优化培训内容,要将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作为校长培训必修内容。
 
  三、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由我省各级校长培训机构承担。各级培训机构在中小学校长培训中要创新培训机制,改进培训方式,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模式、新内容和新方法;要优化培训资源,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确保培训质量。
 
  四、各地要建立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制度和全员培训制度。严格执行新任校长持证上岗制度,新任或拟任校长必须参加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任校长必须参加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在任校长全员培训。把校长参加培训和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校长考核、使用、晋级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中小学校长培训新一轮周期从2013年起到2017年止。
 
  五、要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考核管理。委托省普通教育干部培训中心负责全省中小学校长培训学时的登记与考核,并进行信息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普通教育干部培训中心研究制定。
 
 
湖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