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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部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2-09 10:07:36信息来源:点击量: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中专部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本省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成绩表,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取百分制记分。

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具体计算方法是: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20%;若无期中考试,则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作业(含实验报告)数累计达到该课程应交作业次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不及格处理,不能补考,给予一次重修考试的机会。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中专部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随补考进行。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修。凡擅自缺考者,缺考课程的成绩按零分或不及格计,不予补考。经本人申请,毕业前可给予一次清理考试的机会。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则记为"补考及格"。若补考后仍不及格,则必须参加毕业清理考试。

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中专部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荆州理工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第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执行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不合格课程未达到学籍异动门数,准予升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一)补考后,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在一学期内,无故旷考达两门课程(含补考)。

学生在一学年内,第一学期补考后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中专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查,分管副院长批准后,可跟原班附读;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及格则可升级。但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中仍出现不及格课程,则不允许补考,按留级处理。

对无本专业可留级者,允许转到相近专业留级就读。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只能留级一次。留级学生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持缴费收据到教务处登记,按期办理到相应班级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0"分或不及格,不予补考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学生,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一次清理考试机会。

第十一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进行:

1.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于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2.经中专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对中专部上报的转专业名单进行资格预审后,组织通过预审的学生,于学期末参加转专业考试。转专业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考试内容着重考核学生全面素质及学习能力,分为基本能力考核和专业考核,专业考核内容由转入专业教研组根据各自专业特点确定。

4.教务处根据转专业学生的考试总成绩,确定是否予以批准转专业申请,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5.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在原专业上课,并遵守各项教育教学管理规定。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正式办理手续前均应参加原专业的期末考试。

6.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由教务处下发转专业通知到中专部、学生工作处、计财处。学生凭教务处下发的《学生转专业通知单》办理异动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入前专业与转入后专业所开设的相同课程,学生已修的学分,可直接转换,学生需于开学第一周填写《学生免修申请表》,并由中专部统一报教务处审核。转入专业已开设,但转出专业此前未开设的课程,由学生于开学第一周填写《学生补修申请表》,由中专部统一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下发补修安排。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若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中专部同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校长签字批准,转入学院来函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确认。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须办好原所在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材料,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院指定的医院的诊断证明。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占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第十七条 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生休学期间户籍不予以迁移。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停止招生,则转入下一年级的相关专业。

第五章 退  学

第二十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或以上各种评优表彰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或有其它不良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

(六)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办理手续后,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规定劝其离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荆州理工中专部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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