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部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热爱专业,学好理论知识和掌握扎实的专业技能。
4、坚持体育锻炼,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
5、热爱集体,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早恋,不吸烟,不酗酒。
6、诚实谦虚,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对人有礼貌,不打架斗殴,不说脏话,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遵守社会公德。
7、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保守国家秘密。
8、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培养吃苦耐劳、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良好品德,立志成为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中专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一、 自尊自爱,注重仪表
(一)维护国家荣誉。尊重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
(二) 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
(三)穿戴整洁、朴素大方。头发干净整齐,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超短裙和露背装。
(四)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不吸烟、喝酒。
(五)举止文明。不打架骂人、说脏话。不赌博,不参加封建迷信活动。
(六)情趣健康。不看色情、凶杀、迷信的书刊、影视片,不唱不健康歌曲;不得随意转发或散步未经证实的消息。
(七)不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酒吧和音乐茶座等禁止学生进入的场所。
(八)爱惜名誉,拾金不昧,不受利诱,不失人格。
二、 真诚友爱,礼貌待人
(一)要讲普通话,使用礼貌用语。讲话注意场合,态度友善。
(二)尊重他人的人格、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谦恭礼让,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帮助残疾人。
(三)尊重教师,见面行礼或主动问候。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接受递送物品时要起立并用双手。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诚恳。
(四)同学之间团结互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不取侮辱性绰号,不欺侮同学,发生矛盾多做自我批评。
(五)待客热情,起立迎送。同学有困难时,主动关心、帮助。
(六)未经允许不进入他人房间、动用他人物品、看他人信件和日记。
(七)不随意打断别人的讲话、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妨碍别人要道歉。
(八)惜时守信。答应别人的事要按时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借他人钱物要及时归还。珍惜时光。
三、 遵规守纪,勤奋学习
(一)按时到校,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下课时,起立向老师致敬。下课时,请老师先行。
(二)上课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三)认真预习、复习,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合理安排课余生活。
(四)积极参加学校、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公益劳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五)认真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优美。保持图书馆、阅览室的安静。不在教室和楼道内追逐喧哗。
(六)爱护校舍和公物,不在黑板、墙壁、课桌、公告栏等处涂抹乱刻画。借用公物要按时归还,损坏东西要赔偿。
(七)参加各种集会准时到达,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
(八)遵守宿舍和食堂的制度,爱惜粮食,节约水电,服从管理。
四、 勤劳俭朴,孝敬父母
(一)生活有规律,按时作息。
(二)学会料理个人生活,自己的衣物用品收放整齐。
(三)主动承担收捡房间、洗衣、做饭、洗刷餐具和打扫楼道、庭院等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和公益劳动。
(四)生活节俭,不摆阔气,不乱花钱。
(五)尊重父母意见和教导,经常把生活、学习、思想情况告诉父母。
(六)外出和到家时,向父母打招呼,未经家长同意,不得在外住宿。
(七)尊敬体贴帮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关心照顾长辈和兄弟姐妹。
(八)对长辈有意见,有礼貌地提出,不耍脾气,不顶撞。
五、 严于律已,遵守公德
(一)遵守交通法规,不违章骑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撞红灯。
(二)乘公共车、船主动购票,给老、幼、病、残、孕妇及师长让路、让座,不争抢座位。
(三)遵守公共秩序,购票购物按顺序,对营业人员有礼貌。
(四)爱护公用设施、文物古迹。爱惜庄稼、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和生态环境。
(五)参观游览守秩序,瞻仰烈士陵墓保持肃穆。
(六)观看演出和比赛,做文明观众,不起哄滋扰,结束时鼓掌致意。
(七)尊重外地人,遇有问路,认真指导。
(八)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
中专部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要不断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严治校,优化育人环境,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对学生应以教育为主,违纪处分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集体讨论的方法,同时要做好被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学生违纪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劝其退学;(六)开除
一、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语言和行为者;对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组织游行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辱骂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辱骂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导致打架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导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4.导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者(组织联系他人参与打架或策划组织聚众闹事)
1.策划他 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后果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四)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参与者
1.以劝阻者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趁机袭击殴打他人致使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上述两种情况,后果严重者,加重处分。
(六)伪证者
1.目睹者不愿如实提供旁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作伪证,给调查处理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打架斗殴者,不如实交代作伪证者,加重处分。
(七)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十)纠集校外人员参加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行凶报复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二)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育工作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十三)辱骂、威吓或殴打老、弱、病、残、妇女的,对照本条有关部分加重处罚。
(十四)打人致伤者,要负担医药和营养费用。
(十五)以上违反者,不思悔改,不接受教育的,加重处罚。
五、禁止学生赌博,对赌博者除依法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除依法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道德败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处理异性同学关系中,不讲道德,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影响特别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追逐、恐吓、侮辱、亵渎异性同学或有其他恶劣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男女非法同居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遵守学校规定,擅自进入异性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传阅、传播黄色书籍、录像等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禁止学生吸烟,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禁止学生酗酒,酗酒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酗酒闹事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上处分。
十、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此造成后果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轻重加重处分。
(二)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起哄、干扰和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影响室内外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
(四)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设备损失等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视情况赔偿损失。
十一、对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学生上课(含自习课)、政治学习、实验实训、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学校集会、两操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违者,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20学时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6课时计算),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30学时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6课时计算),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50学时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6课时计算),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70学时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6课时计算),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达90学时以上者(每日按实际课时计算或1天按6课时计算),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六)一学期无故迟到、早退累计5次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累计1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学生因迟到、早退、旷课受到处分后,又继续迟到、早退、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次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十三、学生参加考试考核,不得有各种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以零分计算以外,还要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对迷恋网吧影响学业学生的处分:
(一)一学期中去网吧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去网吧二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去网吧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晚休期间外出去网吧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去网吧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对违反就寝纪律学生的处分
(一)学生就寝后无故在寝室大声吼叫、高声喧哗者,给予警告处分;对于吹拉弹唱、敲打物品、播放录音者,给予记过处分;燃放烟花爆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半夜外出、夜不归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留宿身份不明的外来人员过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钱物被盗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并将外来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侮辱值班老师或管理人员,故意制造恶作剧,对老师或管理人员造成身心伤害者,应向值班教师或管理人员当面道歉,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十六、不得在教室、寝室或其他建筑物的墙壁、门窗等处乱写乱画、跺脚印、砸球印等,违者要将污染部位清除干净,并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翻越学校大门、围墙的学生,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查看或留校查看以上处分。
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在校期间重复违纪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十九、凡受到警告以上者,一律不准参加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不得享受奖学金和贫困生减免。
二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令其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严重后果者;
(四)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情节严重者;
(五)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且屡教不改者;
(六)违犯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二十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纪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部门介入协调处理的事件,学校根据公安机关处理意见给予相应处分
二十二、本条例没有列入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按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条例规定,比照本例详尽条款相近条款给予处理,对于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二十三、本条例使用于我校全体中专学生 。
二十四、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荆州理工中专部
2017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