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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部学分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09 11:03:27信息来源:点击量:

          一、

(一)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成效,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根据我院主客观条件,目前实行学年学分制。

(三)本办法是学院进行教学组织、学生管理、后勤服务的重要依据。学院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应与本办法相一致。

二、人才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

(一)各教研组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学院《关于制(修)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制定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中专部批准后执行。

(二)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

1.必修课是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质量,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程。

2.专业选修课是指学生在专业业务范围内,按照规定要求选修的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

3.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实际需要选择的扩大知识面、提高适应能力的课程。

(三)课程设置实行"中专部、教研组"两级管理。必修课中的公共课由中专部统筹设置,其它课由各教研组提出,中专部审定。

(四)选修课一般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起开设,必修课和选修课须按课程内容的递进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地设置。

三、学  

(一)学分是计算学生完成课业的必要时间和成效的单位,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的主要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都要确定相应的学分。

(二)学生必须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最低学分数方可毕业。

(三)学分的确认与获得

1.学生参加校内开设的各类课程学习,按有关规定取得考核资格,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经教务处审查确认后,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2.对独立开设的实践课程,学生必须按规定完成全部实践项目,经考核及格方可获得该实践课程的学分。

3.学生取得与专业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在参加全国、省部级、市级、院级各种技能、创新大赛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表彰或获得奖励的,经本人申请、系部核实、教务处批准,可获得折合学分或奖励学分。

(四)学分计算

各专业实行学年学分制,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依据,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个学期分别计算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学生的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140-160(其中选修课学分原则上在10学分以上)。学分的折算方式为:公共基础课为18学时折算为1学分,职业基础课为17学时折算为1学分,职业技能课为16学时折算为1学分,实践教学1周,原则上应折算为28学时,计1学分;原则上允许学分互换,如可用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成果折算相关课程的学分,核心课程则不允许学分互换。

(五)奖励学分

经学院批准学生在参加院级、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各种技能、创新大赛和文艺、体育等竞赛中受到表彰或获得奖励的,酌情奖励0.5~5学分。

 

级别

奖项

院级

市级

省部级

国家级

一等奖

1

2

3

5

二等奖

0.5

1.5

2.5

4

三等奖

 

1

2

3

 

参加以上级别的团体比赛的学生获得的奖励,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学分。

奖励学分,可以抵充选修课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六)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等级的计算单位,是学生选择学习进度的依据之一,同时也是学院对学生选优评奖、优先推荐就业的必要条件。

(七)学习成绩绩点的折算

学生学习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60分~100分分别对应不同的成绩绩点,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课程考核成绩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成绩绩点

4

3

2

1

0

 

(折算成绩绩点时,课程考核成绩的小数点按4舍5入计算)

(八)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成绩绩点×该课程学分;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九)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十)学分管理

1.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成绩由课程任课教师评定,并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2.教务处负责将学生每学期的考核成绩、学分存档。

3.各系应及时将学生的学习成绩、学分通知学生本人。

4.学生毕业前,教务处负责将学生在校学习成绩汇总、审核加盖公章后,存入学生档案。

四、 教学组织

(一)各系必须按照学分制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学生开出专业必修课。必修课的修读一般以行政班级为单位,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统一修读。

(二)各系要开出相当数量的选修课,供本系和外系学生选择。原则上各系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选修课,一般一学年至少开出一次。每门选修课要编写较详细的课程简介、任课教师、学分等供学生选课前参考。

(三)每学期第13-14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开设课程编号、课程名称、任课教师、教学对象、周学时、学分、选修课、可接受选课学生人数等内容,由学生在每学期第15-16周申报下学期选修的课程。选修课程学生不足25人时,则不设班开课,学生可改选其它选修课。学生申报结束后,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7周公布选课结果。

(四)学生选课操作

1.学生应参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学期进行选课,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按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序选修。

2.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含必修课、选修课)应参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应修学分来确定。

3.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得退选。少数学生如确有特殊原因而必须退选的,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系部、教务处批准后办理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退选学生本学期不得改选其它课程。

(五)允许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某些课程,经批准后免修有关课程。

1.免修。

免修的对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免修。

1)复学、转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课程的考试、考查成绩及格的;

2)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中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的;

3)通过高一层次的社会自考课程的;

4)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而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的;

免修的程序:

免修对象的第一种情况,由学生本人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填写免修申请表,系教学秘书核对,经系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认可该课程成绩与学分。

免修对象的第二、三种情况,由学生本人在免修课程开设前一学期填写免修申请表,送交有关证明材料(成绩通知单或技能等级证书),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签批,认可该课程成绩与学分。

免修对象的第四种情况,由学生本人在该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送交医疗报告,经系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须另修其他课程,以弥补学分之不足。

2.必修课(重修除外)、思想政治理论课、军训、实践课原则上不得免修。

五、课程考核

(一)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一般在学期结束前一周内进行。

(二)课程考核可以根据课程性质,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性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三)学生学习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证课程之外的所有课程不论其考核方式如何,均取得60分及以上成绩为合格,并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重修

课程考核不及格者由学院安排一次补考。补考及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补考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参加重修。重修考核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重复申请重修。

1.重修范围: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一律实行重修;

(2)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选其它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选或放弃,也可另选其它公共选修课;

(3) 学生对自己所修某门课程成绩(指及格以上)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

(4) 学生因跟班学习困难,可以申请降级重修(已合格课程可以免修)。

2.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跟班重修是指将重修学生编入正常教学班级与初修学生一起学习的重修方式。对于因课程冲突不能跟班听课者,可以申请免听;

(2)组班重修。组班重修是指当学期没有开设相应课程,系部为申请重修的学生按该课程的课程标准要求重新组班授课。

3.重修成绩的记载:

(1) 重修成绩合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2) 对已及格课程的重修成绩,可与原成绩比较后,就高记载。

第二十四条 凡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必须在重修前一学期开学后三周之内办理重修手续。

(五)缓考

原则上不实行缓考。若确因特殊原因(因病住院、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不迟于考试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向学生所在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随补考进行。缓考不合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修。

(六)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

(七)学生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按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给予补考机会。学生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

六、毕业、结业与肄业

(一)实行学分制后,学院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学习年限为参考,试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可提前毕业;对延期修满学分的学生,实行延期离校延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长学习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二)毕业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修满规定的学分,取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技能证书,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三)结业

1.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2. 关于结业证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或未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技能证书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补考,考核合格的换发毕业证书。

(2)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学生,其毕业时间的填写应按换发毕业证日期填写。

(四)肄业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五)按期毕业学生的学费按规定的学年学费收取,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者应按照当年入学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六)学生的休学、复学、退学、奖励与处分等按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七、附 则

(一)为了保证本办法的实施,学院有关部门要制定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与办法。

(二)本办法从2016级学生开始试行。

(三)本办法由教务处组织实施,未尽之处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荆州理工中专部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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