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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3-17 12:10:36信息来源:本站整理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由校内各部门自主举办和校外单位租用、借用或采取校内部门协办等方式,使用本校场地、场所举行的,面向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学术交流、报告会、展览、庆典、招生宣传会、各类考试、各种外事活动等活动。

   第三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校内禁止举办各类影响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才的活动。

    第四条校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对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前72小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进行书面申报,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重要外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活动前72小时向学校办公室进行书面申报, 经学校领导批准后,到保卫处备案。申报提供的材料应包括:

    1、举办活动的目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人数);

    2、参加人员的身份、来宾及车辆情况;

    3、活动方案(包括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活动期间使用的证件式样及发放范围;

    5、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凡举办大型活动没有申报或申报未获准的一律不得举办,学校对擅自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的负责人将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举办单位或部门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主办单位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认真落实安全措施。保卫处对主办单位提出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措施严格把关,并给予安全工作指导和协助。必要时保卫处组织专人维持秩序,疏导车辆。

    第七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需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大型活动和重要外事活动,由保卫处按要求报告,并做好保卫工作方案。

    第八条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时间、地点、人数和内容;

    (二)安全工作的组织系统;

    (三)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岗位职责;

    (四)场所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票证的印制、查验等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八)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九条活动期间,主办及场地提供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十条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大型活动转让他人举办;

    (二)按照申报的日期、时间、地点和内容举办大型活动;

    (三)不得超过核准的安全容量印制、发放、出售票证,不得放行无票证人员进入现场;未预先印制票证的大型活动规模要按许可的人数控制参加人数;

    (四)采取现场验票等安全措施;

    (五)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十一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mpirenews.page--]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二条 活动变更或取消,主办单位应提前48 小时告知学校相关部门和保卫处,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外单位租借我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先与学校办公室联系,经请示校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学校方可租借场地,并与租借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允诺租借学校场地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沙市大学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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