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管理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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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规范课程考试管理工作,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本着严肃考纪,端正考风,加大考试改革力度的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考试的目的与方式
第一条 课程考试是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是检测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和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对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 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军训、劳动课、实验、实训、实习等)都应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试可分为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实践性操作等方式。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同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商定。学院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的改革与创新,鼓励教师因材施考,可依据具体教学要求采用论文、小组作业、团队作业、演讲、实操、提交作品等多种考试方式,并提出相应的质量标准。
第二章 考试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教务处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统一协调和组织,并成立学院考试巡视小组,负责对考前准备及考试过程的巡视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考试工作管理小组,由系主任、支部书记、教学秘书等人员组成,负责本系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改革等。
第六条 各系部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系部考试管理小组会。结合本系的具体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的评定和录入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考试的目的、要求,加强考风、考纪教育,引导学生以诚信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的成绩证明自己。
第三章 考试的命题
任课教师应依据考试方式进行命题。若采用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其命题要求如下:
第七条 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做到题型合理,难度适宜,成绩基本按正态分布,确保课程考试学生班级及格率在85%以上。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卷面要清晰、规范。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重复的内容,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四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从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实践操作课程考核应着重考核学生的动手能力,命题应注意考核学生对仪器设备操作的熟练程度,对基本的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对与课程相关的技能或操作程序的掌握程度,以及对相关技能的基本方法及操作要领的掌握程度。
每门课程,命题教师应同时拟好A、B两套试卷和相应的参考答案、详细评分标准,A、B试卷题目应份量相同、难度相当。
第八条 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为100~120分钟。如确因课程性质和考核方式特殊,需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的,须在命题时一并提出,经系部主任审定批准后,报送教学处审批和备案,并打印在"考试安排表"和该课程试卷纸上。一般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九条 试卷应使用教务处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排版印刷,卷面的设计要合理,要便于学生答题书写。命题教师应按规定的时间上交试卷,如因迟交试卷影响了考试的正常进行,后果由相关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命题教师负责。
第十条 试卷印制前需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并填写《试卷付印审核单》。
第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试卷流程的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避免发生试卷泄密事件。
如采用其它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依据事先提出的质量标准进行命题,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考试的安排与组织
第十二条 考试安排由各系部具体落实,教务处统一协调。各系部务必提前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查。各教学班级的考试课程如有变动,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核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和备案。凡是未经批准和备案,擅自变动,给考试管理工作带来不利后果的,由相应系部任课教师负责。
第十三条 各系部应于考前组织师生认真学习考试管理方面的有关文件,做好考前动员工作,严肃考风考纪。同时组织学生打扫教室卫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第十四条 教师必须承担学院、系部安排的监考任务,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正常、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身份证)参加考试。监考教师应严格查证,杜绝学生代考、作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进行签到,签到情况放在系部备查;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整顿秩序,应认真检查考场布置情况。开卷考试,相邻考生之间左右需间隔一个空位;闭卷考试,相邻考生之间左右需间隔两个空位;考场布置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调整或重新布置。闭卷考试,学生座位上只准放必备的文具;开卷考试可以带老师指定的书籍或资料,其它物品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学生的学生证(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备查。
第十七条 监考教师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应督促学生认真填写学号、姓名等信息,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监考时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得看书、看报、抽烟、聊天;不得擅离考场。
第五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具体计算方法是: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20%,期中考试成绩占20%;若无期中考试,则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
任课教师应依据考试方式进行成绩评定。若采用传统的试卷考试方式,要求如下: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公正、客观地评阅试卷,并做好成绩分析工作;阅卷教师必须使用红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卷,试卷上应有阅卷的痕迹并在错误之处做出标记,每大题得分必须为正分。阅卷教师应在试卷指定位置签名,试卷统分必须准确无误。如需更改分数,需教师本人签名。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七天内,完成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填报和试卷分析等工作,并按要求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将纸质考试成绩及成绩分析表一式两份交所在系部,经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后,一份系部存档,一份由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任课教师应将所承担课程的所有试卷按学院相关要求装订成册(试卷装订顺序依次为:封面、考场记录单、模板试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试卷成绩分析表、平时成绩记载表、试卷付印审核单、学生试卷),交系部存档备查。
若采用其它考试方式,任课教师应按照事先申报的质量标准评定学生成绩,并做好成绩分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若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试卷。复核成绩的学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查分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由开课系部予以复核。如复核成绩确实有误,应由任课教师写出情况说明,填写《学生成绩更改申请表》,经系部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向学生所在系下发成绩更改通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大型考试按国家考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